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39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裕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裕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署押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裕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林裕銘於民國100 年5 月4 日上午8 時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街○○巷○○號5 樓租屋處,徒手竊取其室友邱仲信所有、放置在皮夾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300 元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信用卡1 張(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而得手。
(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未經邱仲信授權使用上開竊得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施行詐術而冒用邱仲信之名義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邱仲信」之署名(部分為小額交易,刷卡免簽名,詳如附表一所示),用以表示係邱仲信本人確認交易標的與金額及向發卡公司之特約商店消費之意,再將偽造完成簽帳單中之商店存根聯交付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而行使之,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邱仲信本人持卡消費,而將如附表一所示價值之商品交付予林裕銘而詐欺取財既遂,足以生損害於邱仲信、臺新銀行及如附表一所示特約商店(交易失敗部分免簽單部分詐欺取財未遂)。
(三)林裕銘另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0 年5 月10日,在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鐵公司)板橋站售票窗口,冒邱仲信名義填寫臺灣高鐵退費申請書,並在該申請書之「旅客填寫欄」、「旅客簽名」欄上偽造「邱仲信」之署押,表示由邱仲信本人取消之交易申請退費之意,並持向高鐵公司行使之,因高鐵公司依規定扣除手續費40元後,係採匯款方式給付退款,故申請退款金額詐欺取財之金額為2880元,足以生損害於邱仲信及高鐵公司(旅客退票,僅需攜帶乘車票至高鐵公司售票窗口辦理,無須使用原付款信用卡刷退,無刷退簽單),林裕銘因無法提供匯款帳號,故該筆款項仍在高鐵公司保管中。
(四)林裕銘另於100 年5 月11日前之某日,在上址租屋處,徒手竊取其室友林振裕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信用卡1 張(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而得手。
(五)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未經林振裕授權使用上開竊得之永豐銀行信用卡,先後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冒用林振裕之名義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林振裕」之署押(部分為小額交易,刷卡免簽名,詳如附表二所示),用以表示係林振裕本人確認交易標的與金額及向發卡公司之特約商店消費之意,再將偽造完成簽帳單中之商店存根聯交付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而行使之,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林振裕本人持卡消費,而將如附表二所示價值之商品交付予林振裕,足以生損害於林振裕、永豐銀行及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
(六)林裕銘於100 年5 月21日17時許,在上址租屋處,徒手竊取其室友林振裕電腦主機1 臺(價值約1 萬5,000 元)、行李箱2 個(價值約3,000 多元)及林振裕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租用而由林振裕管領之網路MOD1臺(價值約3,200 元至3,600 元)而得手,旋為林振裕發現上開網路MOD1臺遭竊,乃撥打電話質問林裕銘,林裕銘始於同日19時25分將該網路MOD1臺交由邱仲信代為歸還林振裕。
(七)嗣經邱仲信、林振裕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特約商店監視錄影畫面,並於100 年6 月12日22時10分,徵得林裕銘同意搜索,當場在被告皮夾內扣得上開林振裕所有之永豐銀行信用卡(業有林振裕領回),而悉上情。案經林振裕、邱仲信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被告林裕銘固坦承涉有前揭犯罪事實部分之犯行,然辯稱:
伊雖竊取告訴人林振裕之行李箱2 只、MOD1台,然並未竊取告訴人林振裕之電腦主機1 台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林振裕、邱仲信到庭證述綦詳,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新光商業銀行爭議交易明細表、臺灣高鐵退費申請單、永豐銀行信用卡交易一覽表、現場照片2 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3張、盜刷信用卡發票交易明細照片5 張在卷可稽,則被告所辯稱,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被告罪行應堪認定。
三、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二)係犯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
一、(四)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五)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一、(六)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刷卡購物詐取實物,處刑書認均認係詐欺得利罪云云,容有誤會)。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四)部分,其先後行使偽造信用卡簽帳單之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部分交易無簽單部分僅成立詐欺取財)、未遂(交易失敗無簽單部分)、詐欺得利(取得服務)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又被告於上揭時地刷卡取得財物,其行使偽造簽帳單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既遂、未遂、詐欺得利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至(六)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人未明確查明有無偽造署押即草率起訴,併就附表一編號42、43部分簡易處刑書漏未起訴,惟與本件起訴有罪之部分屬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信用卡,顯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復於竊取後進而盜刷消費,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及發卡銀行、特約商店,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盜及盜刷所得財物之價值、犯罪後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21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姝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及刑度 │ 應沒收之物 │├──┼────────┼──────────────┼───────────────┤│1 │犯罪事實一(一)│林裕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無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 │ │├──┼────────┼──────────────┼───────────────┤│2 │犯罪事實一(二)│林裕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附表一所示之署押沒收之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犯罪事實一(三)│林裕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臺灣高鐵退票申請單上及附表二所││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示偽造「邱仲信」之署押壹枚沒收││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 │犯罪事實一(四)│林裕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無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2 │犯罪事實一(五)│林裕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附表二所示之署押沒收之。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 │犯罪事實一(六)│林裕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無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 │地址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 │備註 ││ │ │ │ │(新臺幣)│ │├──┼──────┼────────┼───────┼─────┼────┤│1 │100年5月6日 │臺北市內湖區金湖│玉山銀行-東湖 │ 20,000元│交易失敗││ │15時59分許 │路368號 │分行 │ │ │├──┼──────┼────────┼───────┼─────┼────┤│2 │100年5月6日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90元│交易成功││ │22時45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無簽單 │├──┼──────┼────────┼───────┼─────┼────┤│3 │100年5月7日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日日新資訊 │ 27,900元│交易失敗││ │15時24分許 │南路2段179-1號 │ │ │ │├──┼──────┼────────┼───────┼─────┼────┤│4 │100年5月7日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149元│交易成功││ │17時42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無簽單 │├──┼──────┼────────┼───────┼─────┼────┤│5 │100年5月7日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550元│偽造邱仲││ │17時49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信署押一││ │ │ │ │ │枚 ││ │ │ │ │ │ │├──┼──────┼────────┼───────┼─────┼────┤│6 │100年5月7日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屈臣氏-雙連分 │ 1,118元│交易成功││ │20時40分許 │西路54號 │公司 │ │同上 │├──┼──────┼────────┼───────┼─────┼────┤│7 │100年5月7日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71元│交易成功││ │22時22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無簽單 │├──┼──────┼────────┼───────┼─────┼────┤│8 │100年5月8日 │臺北市市○○道1 │葛瑪蘭汽車客運│ 88元│偽造邱仲││ │9時44分許 │段209號 │股份有限公司臺│ │信署押一││ │ │ │北 │ │枚 │├──┼──────┼────────┼───────┼─────┼────┤│9 │100年5月8日 │宜蘭縣礁溪鄉中山│燦坤3C礁溪店 │ 16,998元│交易失敗││ │11時8分許 │路2段132號 │ │ │ │├──┼──────┼────────┼───────┼─────┼────┤│10 │100年5月8日 │宜蘭縣礁溪鄉中山│祐華國際有限公│ 1,578元│偽造邱仲││ │11時17分許 │路2段92-1號 │司 │ │信署押一││ │ │ │ │ │枚 │├──┼──────┼────────┼───────┼─────┼────┤│11 │100年5月8日 │宜蘭縣礁溪鄉礁溪│喜互惠股份有限│ 275元│交易成功││ │13時48分許 │路5段38號 │公司 │ │同上 │├──┼──────┼────────┼───────┼─────┼────┤│12 │100年5月8日 │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葛瑪蘭汽車客運│ 107元│交易成功││ │13時58分許 │路5段150號 │股份有限公司礁│ │同上 ││ │ │ │溪 │ │ │├──┼──────┼────────┼───────┼─────┼────┤│13 │100年5月8日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臺灣高鐵-板橋 │ 2,620元│交易成功││ │16時51分許 │大道2段7號 │站 │ │同上 │├──┼──────┼────────┼───────┼─────┼────┤│14 │100年5月8日 │新北市土城區福安│OK超商-1036 │ 75元│交易成功││ │20時41分許 │街72號1樓 │土城福安店 │ │無簽單 │├──┼──────┼────────┼───────┼─────┼────┤│15 │100年5月8日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79元│交易成功││ │22時20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同上 │├──┼──────┼────────┼───────┼─────┼────┤│16 │100年5月9日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75元│交易成功││ │6時33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同上 │├──┼──────┼────────┼───────┼─────┼────┤│17 │100年5月9日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臺灣高鐵-板橋 │300 元 │偽造邱仲││ │7時22分許 │大道2段7號 │站 │ │信署押一││ │ │ │ │ │枚 │├──┼──────┼────────┼───────┼─────┼────┤│18 │100年5月9日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臺灣高鐵-板橋 │ 2,920元│偽造邱仲││ │7時22分許 │大道2段7號 │站 │ │信署押一││ │ │ │ │ │枚 │├──┼──────┼────────┼───────┼─────┼────┤│ │ │ │ │ │ ││19 │100年5月9日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臺灣高鐵-板橋 │ 2,920元│同上 ││ │21時18分許 │大道2段7號 │站 │ │ │├──┼──────┼────────┼───────┼─────┼────┤│20 │100年5月10日│高雄市左營區高鐵│臺灣高鐵-左營 │ 2,920元│同上 ││ │20時36分許 │路105號 │站 │ │ │├──┼──────┼────────┼───────┼─────┼────┤│21 │100年5月10日│新北市板橋區縣民│臺灣高鐵-板橋 │ 2,620元│同上 ││ │22時27分許 │大道2段7號 │站 │ │ │├──┼──────┼────────┼───────┼─────┼────┤│22 │100年5月10日│新北市板橋區縣民│臺灣高鐵-板橋 │ 2,920元│同上 ││ │22時34分許 │大道2段7號 │站 │ │ │├──┼──────┼────────┼───────┼─────┼────┤│23 │100年5月11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79元│交易成功││ │0時4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無簽單 │├──┼──────┼────────┼───────┼─────┼────┤│24 │100年5月12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25元│交易成功││ │19時7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無簽單 │├──┼──────┼────────┼───────┼─────┼────┤│25 │100年5月12日│新北市板橋區文化│全國電子- │ 610元│交易成功││ │21時2分許 │路1段90號 │板橋門市 │ │偽造邱仲││ │ │ │ │ │信署押壹││ │ │ │ │ │枚 │├──┼──────┼────────┼───────┼─────┼────┤│26 │100年5月14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100元│交易成功││ │8時26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無簽單 │├──┼──────┼────────┼───────┼─────┼────┤│27 │100年5月14日│臺北市中山區敬業│美麗華百樂園 │ 1,962元│交易成功││ │11時21分許 │路3段20號 │ │ │偽造邱仲││ │ │ │ │ │信之署押││ │ │ │ │ │壹枚 │├──┼──────┼────────┼───────┼─────┼────┤│28 │100年5月14日│臺北市中山區敬業│美麗華百樂園 │ 2,200元│交易成功││ │12時31分許 │路3段20號 │ │ │同上 │├──┼──────┼────────┼───────┼─────┼────┤│29 │100年5月14日│臺北市中山區敬業│愛買吉安大直店│ 2,690元│交易成功││ │14時32分許 │路3段121號1樓之1│ │ │同上 │├──┼──────┼────────┼───────┼─────┼────┤│30 │100年5月14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60元│交易成功││ │19時33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無簽單 │├──┼──────┼────────┼───────┼─────┼────┤│31 │100年5月15日│臺北市市○○道1 │葛瑪蘭汽車客運│ 968元│交易成功││ │11時33分許 │段209號 │股份有限公司臺│ │偽造邱仲││ │ │ │北 │ │信之署押││ │ │ │ │ │一枚 │├──┼──────┼────────┼───────┼─────┼────┤│32 │100年5月15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57元│交易成功││ │15時23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無簽單 │├──┼──────┼────────┼───────┼─────┼────┤│33 │100年5月16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100元│交易成功││ │21時11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同上 │├──┼──────┼────────┼───────┼─────┼────┤│34 │100年5月17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55元│交易成功││ │18時49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同上 │├──┼──────┼────────┼───────┼─────┼────┤│35 │100年5月17日│新北市板橋區四川│愛買吉安板新店│ 590元│交易失敗││ │21時12分許 │路1段389號 │ │ │ │├──┼──────┼────────┼───────┼─────┼────┤│36 │100年5月17日│新北市板橋區四川│愛買吉安板新店│ 590元│交易失敗││ │21時13分許 │路1段389號 │ │ │ │├──┼──────┼────────┼───────┼─────┼────┤│37 │100年5月17日│新北市板橋區四川│愛買吉安板新店│ 168元│交易成功││ │21時30分許 │路1段389號 │ │ │偽造邱仲││ │ │ │ │ │信之署押││ │ │ │ │ │一枚 │├──┼──────┼────────┼───────┼─────┼────┤│38 │100年5月17日│新北市板橋區四川│愛買吉安板新店│ 950元│交易失敗││ │21時48分許 │路1段389號 │ │ │無簽單 │├──┼──────┼────────┼───────┼─────┼────┤│39 │100年5月17日│新北市板橋區四川│遠百-板新店 │ 950元│交易失敗││ │21時48分許 │路1段389號 │ │ │同上 │├──┼──────┼────────┼───────┼─────┼────┤│40 │100年5月17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50元│交易成功││ │22時34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同上 │├──┼──────┼────────┼───────┼─────┼────┤│41 │100年5月18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80元│交易成功││ │6時49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同上 │├──┼──────┼────────┼───────┼─────┼────┤│42 │100年5月18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80元│交易失敗││ │6時49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同上 │├──┼──────┼────────┼───────┼─────┼────┤│43 │100年5月18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0637 │ 80元│交易失敗││ │6時49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板橋金華店 │ │同上 │└──┴──────┴────────┴───────┴─────┴────┘附表二:
┌──┬──────┬────────┬───────┬─────┬────┐│編號│時間 │地址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 │備註 ││ │ │ │ │(新臺幣)│ │├──┼──────┼────────┼───────┼─────┼────┤│1 │100年5月11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板橋華 │ │交易成功││ │22時29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僑店 │ 55元│無簽單 │├──┼──────┼────────┼───────┼─────┼────┤│2 │100年5月12日│新北市板橋區文化│全國電子股份有│ │交易成功││ │21時3分許 │路1段90號 │限公司 │ 39元│偽造林振││ │ │ │ │ │裕署押一││ │ │ │ │ │枚 │├──┼──────┼────────┼───────┼─────┼────┤│3 │100年5月13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板橋華 │ │交易成功││ │19時19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僑店 │ 104元│無簽單 │├──┼──────┼────────┼───────┼─────┼────┤│4 │100年5月14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板橋華 │ │交易成功││ │21時5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僑店 │ 171元│無簽單 │├──┼──────┼────────┼───────┼─────┼────┤│5 │100年5月15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板橋華 │ │交易成功││ │21時12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僑店 │ 45元│無簽單 │├──┼──────┼────────┼───────┼─────┼────┤│6 │100年5月16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板橋華 │ │交易成功││ │5時40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僑店 │ 104元│無簽單 │├──┼──────┼────────┼───────┼─────┼────┤│7 │100年5月16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板橋華 │ │交易成功││ │19時32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僑店 │ 171元│無簽單 │├──┼──────┼────────┼───────┼─────┼────┤│8 │100年5月17日│新北市板橋區四川│愛買吉安板橋店│ │交易成功││ │21時14分許 │路1段389號 │ │ 590元│偽造林振││ │ │ │ │ │裕署押一││ │ │ │ │ │枚 │├──┼──────┼────────┼───────┼─────┼────┤│9 │100年5月17日│新北市板橋區四川│愛買吉安板橋店│ │交易成功││ │21時50分許 │路1段389號 │ │ 950元│同上 │├──┼──────┼────────┼───────┼─────┼────┤│10 │100年5月18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板橋華 │ │交易成功││ │18時46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僑店 │ 54元│無簽單 │├──┼──────┼────────┼───────┼─────┼────┤│11 │100年5月22日│新北市板橋區僑中│OK超商-板橋華 │ │交易成功││ │0時54分許 │二街90巷2號1樓 │僑店 │ 17元│無簽單 │├──┼──────┼────────┼───────┼─────┼────┤│12 │100年5月22日│宜蘭縣礁溪鎮礁溪│十里揚髮藝 │ │交易成功││ │17時46分許 │路5段76號 │ │ 1388元│偽造林振││ │ │ │ │ │裕署押一││ │ │ │ │ │枚(取得││ │ │ │ │ │服務而詐││ │ │ │ │ │欺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