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訴字第141號
102年度侵訴字第14 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0000-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輔 佐 人 0000-000000B之長子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許華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0000-000000B自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0000-000000B涉犯刑法第224 條之1 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同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等罪嫌,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自民國
101 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2 年2 月20日裁定延長羈押2 月,此有本院101 年11月21日、102 年2 月20日審判筆錄、本院所為羈押裁定、押票、本院所為延長裁定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卷卷㈠第167 頁至第194 頁、第206 頁至第
207 頁、第201 頁、本院卷㈡第56頁至第69頁、第79頁至第80頁)。
二、經查,被告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共108 次,以及先後3 次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性交罪,業經本院於102年3 月28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在案,有本院101年侵訴字第141 號暨102 年度侵訴字第14號之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被害人為被告的第二女兒,被告對被害人為性侵害的次數繁多,且綜合被害人、被害人胞姐、被害人母親之證詞,被告在家中處於權威的地位,被害人與被害人胞姐,均不敢違逆被告,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的「法院諮商報告」並記載被害人的家庭經驗是充滿暴力、性虐待、權力不平等與角色嚴重扭曲的,在這樣的環境之下,被害人是不斷心理受創等語,足認被告有對其未成年子女反覆實施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犯罪之虞。另斟酌被告不僅無性功能障礙,而且性慾甚強,被告除涉嫌對本案被害人為加重強制猥褻與加重強制性交等犯行外,並曾涉嫌違反被害人胞姐的意願,撫摸被害人胞姐胸部,而對被害人胞姐涉犯刑法第224 條第1 項之猥褻罪嫌,以及於100 年12月12日在所有子女在場的情況下,強行勒住被害人母親脖子,之後,並要求被害人母親在子女面前為其進行口交,被害人母親因害怕再遭毆打,而屈從被告意願,與被告進行口交等節,除經被害人母親、被害人胞姐、被害人證述明確外,並有紀錄被害人胞姐經輔導詢問是否與被告身體接觸,眼眶有淚水,以及承認被告曾撫摸其身體,但表示現在已經沒有了,以及被害人胞姐與被害人母親因於10
0 年12月12日發生前述嚴重家庭暴力事件向社工甲○○反應與哭訴的輔導紀錄在卷,且核與被害人母親的日記裡不斷提及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的記載內容,相互吻合,而被告涉犯對被害人胞姐強制猥褻,與強行逼迫被害人母親為其口交而涉犯妨害自由犯行(強制性交部分,已逾告訴期間),業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368號追加起訴,此核閱本院102 年度侵訴字第12號全卷,即屬自明,是以年紀較大且長時間在外工作的被害人母親與被害人胞姐,對被告尚存有懼意,被害人胞姐亦曾遭被告強制猥褻,被害人母親則曾遭被告毆打與違反意願而進行性交的情況下,遑論年紀較為幼小的被害人與其胞妹,能有任何對抗被告的能力,益徵被告對家庭的女性成員,確有反覆實施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或加重強制猥褻、加重強制性交等犯罪的高度風險,是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的羈押理由,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之羈押原因,既然仍然存在,為免被害人與其他女性家庭成員,再次遭受被告的性侵害,本院因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4 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法 官 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褘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