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被 告 孫傳興選任辯護人 曾郁榮律師
蔡全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發回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之本票、票據,非本案之扣押物,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則該本票、借據既非本案之扣押物,聲請人請求發還自屬無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俞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