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0000-00.兼 法定代理人 0000-00.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被 告 0000-00.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案號:101 年度侵訴字第16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顏妃琇法 官 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