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交重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林威劭兼特別代理人 吳錦純原 告 鉞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純原 告 林冠宏被 告 阮氏芳鶯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素貞被 告 安安人力集團法定代理人 李永安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方祥鴻法 官 羅惠雯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1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