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陳太山特別代理人 周麗美被 告 王健成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審理案號:101 年度交易字第52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㈠被告王健成應給付原告陳太山新臺幣(下同)24,248,48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王健成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
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健成被訴過失致重傷一案,業經本院以10
1 年度交易字第520 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