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55號原 告 劉金瑛被 告 林晉弘
艾斯艾姆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松本秀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交簡字第34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就醫交通費、看護費、減少勞動能力要等財產上損害,以及精神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法 官 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褘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