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62號原 告 王台春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張瑜玉原 告 張倫昌
張濬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被 告 葉峯守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交易字第64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被告葉峯守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即102 年1月5日,因低血糖性腦病變及急性呼吸衰竭,經送亞東紀念醫院急診,並於當日轉入加護病房,復於同年月21日轉至中英醫療社團法人中英醫院(下稱中英醫院)治療,現仍意識障礙不清及呼吸衰竭使用內科方法及呼吸器輔助治療中,其意識障礙不清,暫不適出庭應訊,有亞東紀念醫院102 年1 月8 日診斷證明書、中英醫院102 年2 月25日(102 )中事字第023 號函暨檢附病情說明書在卷可憑,是被告已達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而其刑案部分復經本院於102 年3 月5 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再參以原告請求內容繁雜,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周宛蘭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姝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