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0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衍樺選任辯護人 楊淑妃律師
郭蕙蘭律師胡閏祺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57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江衍樺曾為址設新北市○○區○○路○○○ 巷○ 號私立德霖技術學院(下稱德霖技術學院)國際企業學系(下稱國企系)專任教師(現已辦理退休),因其民國98學年度教師評鑑成績經該校依教師評鑑辦法評鑑為丁等,而對99年間任該校國企系系主任之告訴人蔡顯榮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99年12月22日20時49分許,在前揭德霖技術學院辦公室內,寄送內載「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而沒有午餐吃蔡(按:指蔡顯榮)、李是不願動也叫不動的。…以上雖只列舉部分,但已足以證明蔡、李好大喜功、沽名釣譽、習慣作假。上次評鑑差一點3 等,有謝老師撐腰,學校寬容大肚繼續讓他們升官發財,更遑論有任何懲處。
(4)這次又假造系教評會紀錄陷害我不被續聘。如果100 年評鑑又重施蔡大主任最得意的自圓其說的故技,導至影響學校整體成績的話: …,我不但不甘心,我跟他們的帳遲早是一定要算的。」等不實內容之電子信件予當時任該校教師評鑑小組之委員共21人,致生損害於蔡顯榮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案被告因前揭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惟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加重誹謗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顯榮於本院10
1 年5 月21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對於被告之妨害名譽告訴,有本院該日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刑事告訴狀在卷可按(詳本院卷第51、53頁),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淑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