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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9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0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廖力廣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黃俊六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

320 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力廣自犯案至今,全程配合檢警詢問並坦承犯行,業已稟告雙親,並求得二老原諒,今案情已明朗,應無羈押之必要,且被告是家中獨子,雖然父親有工作,但因年齡和體力因素,急需被告幫忙處理家庭開支,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廖力廣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1 年2 月20日裁定將其羈押,又裁定自101 年5 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陳正偉法 官 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