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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1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56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被 告 廖力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20 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力廣對於犯罪事實已坦白承認,在羈押期間誠心悔過,自白認罪,被告有固定住所,且已得到父母之原諒,應無逃亡之虞,羈押之原因已不存在,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之親伯父於民國101 年5 月2 日死亡,訂101 年5 月13日出殯,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廖力廣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1 年2 月20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陳正偉法 官 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1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