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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0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73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國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國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隆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11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98年6月1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8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90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 年3 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 年1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2-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