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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52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03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迎傑

郭友石張正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9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緝字第2384號被告乙○○等人妨害風化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期滿。扣案98年度保字第9333號即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丙○○、甲○○因共同基於散布猥褻物品之犯意,於96年間某日起,推由丙○○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11樓申設儷仁有限公司(下稱儷仁公司),由甲○○向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申請機櫃架設網站主機,再由乙○○在中國○○○區○○○○○路工程師,以遠端搖控方式,將千款裸露男、女生殖器、性交之色情遊戲,置放於網站上,供不特定人以小額電信付費或信用卡付費、並購買遊戲點數後,即得把玩該色情遊戲,而以此方式散布猥褻之圖畫供人觀覽等犯行,丙○○、甲○○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0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於100 年10月1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另乙○○嗣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緝字第23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於101 年10月2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固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查詢執行明細資料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附卷可稽。惟按公司為法人,而公司負責人係自然人,二者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且各有獨立之財產,查儷仁公司係依公司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之法人,且迄今仍未經解散或撤銷登記,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且前開犯行之犯罪行為人為乙○○、丙○○、甲○○,儷仁公司並無犯罪能力,亦非該案被告,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八、十至十九所示之物,業據丙○○、甲○○於警詢時,一致供稱:均為儷仁公司合約、申登、會計、硬體設備等相關資料等語在案,經本院調閱前揭扣案物內容,各該文件上確均載明儷仁公司名義無訛,是前揭物品既應係儷仁公司所有之物,自難認屬於被告所有而可供宣告沒收者。又甲○○於本院訊問時,已陳明:扣案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物是因當時丙○○為負責人,但他都在大陸跑來跑去,怕萬一用到所以將身分證影印起來等語;另丙○○於警詢時,復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十所示之物部分內容是乙○○通知我要匯款,再由乙○○委託甲○○代為匯款給客戶的資料,另外是儷仁公司要給臺灣客戶的帳戶資料等語,而經本院審閱該扣案物,該資料確均僅單純記載銀行帳戶名稱,並無與前揭妨害風化犯行相關之內容,是扣案如附表編號九、二十所示之物,既皆難認與乙○○、丙○○、甲○○所為前揭妨害風化犯行有何直接關聯性,當非屬渠等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故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所定得諭知沒收之要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妍爾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一 │儷仁公司銷貨憑單壹張 │├──┼────────────────────────┤│二 │儷仁公司請款單肆張 │├──┼────────────────────────┤│三 │儷仁公司日結單拾肆張 │├──┼────────────────────────┤│四 │儷仁公司完工通知單壹張 │├──┼────────────────────────┤│五 │儷仁公司付款通知單拾張 │├──┼────────────────────────┤│六 │儷仁公司申請設立函壹張 │├──┼────────────────────────┤│七 │儷仁公司與台哥大小額付費合約貳張 │├──┼────────────────────────┤│八 │儷仁公司與瑪吉數位小額付費合約捌張 │├──┼────────────────────────┤│九 │丙○○身分證影本壹張 │├──┼────────────────────────┤│十 │儷仁公司所得資料叁張 │├──┼────────────────────────┤│十一│儷仁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貳張 │├──┼────────────────────────┤│十二│儷仁公司主機申請資料伍張 │├──┼────────────────────────┤│十三│儷仁公司與博經科技小額付費合約柒張 │├──┼────────────────────────┤│十四│儷仁公司與中華電信小額付費合約書肆張 │├──┼────────────────────────┤│十五│儷仁公司與中華電信小額付費契約書壹份 │├──┼────────────────────────┤│十六│儷仁公司與中華國際通訊網路電子商務代收合約書貳份│├──┼────────────────────────┤│十七│儷仁公司與正暉公司電子商務合約書壹份 │├──┼────────────────────────┤│十八│儷仁公司與紅陽科技金流合約書壹份 │├──┼────────────────────────┤│十九│儷仁公司統一發票收據伍張 │├──┼────────────────────────┤│二十│電腦列印蒐證資料貳份 │└──┴────────────────────────┘

裁判日期:201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