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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7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4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連崇平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張家訓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連崇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連崇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犯案後旋即搭機前往大陸地區,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

101 年12月25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 年3 月6 日訊問被告,並各聽取檢察官與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對於社會安寧秩序之危害顯著,且被告於犯案前即透過不知情之黃梅花代訂前往大陸地區之機票,犯案後並旋即搭機前往大陸地區藏匿,有逃亡之事實,本案雖已進入審理程序,惟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2 年

3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法 官 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宥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