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9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謝淑芬被 告 施宜璋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淑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施宜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贓物等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0,000元,由具保人謝淑芬於民國100 年9 月2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此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10003349號)、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 紙附卷可稽。
茲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各1紙、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2 份在卷足憑,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照首揭規定,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