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力廣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廖力廣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廖力廣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經於民國101 年2 月20日裁定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廖力廣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陳正偉法 官 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