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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志乾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被 告 楊育綸

黃志傑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周宛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宥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1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