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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珮綸選任辯護人 趙培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063 號、96年度偵字第5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珮綸因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4 月19日以95年度偵字第26063 號、96年度偵字第5395號提起公訴,並於同年月26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0 年12月31日死亡乙節,此有本院收狀戳、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件在卷可稽。故依照上開法條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陳昭筠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而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即自收受判決書之翌日起算10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許雅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等
裁判日期:201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