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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金訴緝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莉台選任辯護人 趙佑全 律師

廖克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業金融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法 官 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農業金融法等
裁判日期:201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