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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矚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矚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哲明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

李大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殺人未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等罪嫌重大,且於案發後逃至嘉義地區藏匿,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殺人未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經本院訊問後,認本案經本院審判結果,以被告確係以1 行為犯殺人未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而於102 年9 月11日判處被告罪刑在案,故被告犯罪嫌疑自屬重大無訛。被告其涉犯此等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之重罪後,即與共犯少女黃○○(女,00年0 月0出生,姓名年籍詳卷,其所涉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殺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等犯行,業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02 年度少調字第874 號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逃離現場,搭車至嘉義地區躲藏,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所犯殺人未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均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業經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9 年10月在案,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此參諸被告於本案發生後旋即逃往嘉義地區,即見其明,故其畏罪逃亡而規避日後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應屬甚高,此勢將不利於日後執行之進行,是本案亦具有重罪羈押之原因(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03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

102 年10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劉正偉法 官 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淑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1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