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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19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90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金印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 項所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核其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完成處遇計畫本須接受多次治療及輔導,是被告多次未依上開通知日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處遇計畫,皆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之下,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刑案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案件,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法院民事保護令未能配合完成法院裁定進行之相關處遇計畫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顯然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教育程度,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懿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連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4246號被 告 甲○○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店交簡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5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同)先後以98年度交簡字第284 號、99年度交簡字第59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確定,分別於98年3 月26日、100 年2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2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俟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交上易字第2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並於101 年8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與江桂英為夫妻,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其明知江素珍因不堪長期家庭暴力,已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並由該法院於101 年7 月31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以101 年度家護字第440 號裁定核發通常保護令,內容為甲○○不得對江桂英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不得對江桂英為騷擾之聯絡行為,甲○○應於101 年8月31日前遷出江桂英之住居所,並最少遠離上開住所100 公尺以及應完成下列處遇計畫:戒酒教育24小時、認知教育輔導24小時,並於101 年8 月15日上午10時前,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3 樓之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接受教育輔導之安排等情,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遲至101年8月15日上午10時許止,並未前往家防中心接受教育輔導之安排,且於接獲家防中心於

101 年8 月10日以新北家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應於

101 年9 月14日下午7 時30分前往新北市○○區○○路0 段

000 號1 樓201 教室(天下一家社教服務中心)出席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於101 年10月18日以新北家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應於101 年10月31日下午2時許前往家防中心商談後續處遇計畫執行事宜後,均未如期出席,俟經甲○○自行去電家防中心,經家防中心人員安排並電告應於101 年11月2 日下午2 時許至家防中心商談,然仍未出席,未能完成上開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通常保護令。嗣經家防中心函知警方調查,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家護字第440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乙份。

㈢家防中心101 年11月28日新北家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

101 年8 月10日新北家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101 年10月18日新北家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乙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怡親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裁判日期:2013-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