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64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小芬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22693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小芬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偽造「蔡游秋霞」之署名共壹拾叁枚及「蔡國雄」之署名共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小芬自民國94年2 月26日至97年12月9 日止,在OO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間與OO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法人名稱變更為OO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人壽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負責對外招攬保險、代收保戶保險費及處理保單服務等相關業務,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6年11月2 日、97年4 月23日、97年7 月14日、97年8 月3 日及97年9 月19日,接續在如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OO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變更申請書」、「OO人壽投資型人壽保險變更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要保人」欄偽造如附表「偽造之署名」欄所示「蔡游秋霞」、「蔡國雄」名義之署名,用以表示各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同意變更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之意思,並於如附表所示「行使時間」欄之時間持以向OO人壽公司辦理保費增額及變更蔡游秋霞、蔡國雄所投保如附表所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蔡游秋霞、蔡國雄及OO人壽公司對於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案經OO人壽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偵查起訴,由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小芬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國雄、蔡游秋霞於偵查中及本院99年度訴字第3075號被告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證述渠等並未親簽或授權被告辦理如附表所示各項保費增額、變更投資標的之情相符,並有如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文書在卷可參,堪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附表所示「OO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變更申請書」、「OO人壽投資型人壽保險變更申請書」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保險契約內容時所需交付,表示其欲變更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之意思表示文書,性質上均屬私文書。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如附表所示署名之行為,均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其偽造如附表所示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該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偽造「蔡游秋霞」、「蔡國雄」署名,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數行為係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使行為,行使偽造「蔡游秋霞」、「蔡國雄」2 人名義之私文書,而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保險業務員,原應恪盡職責與專業謀求最符合客戶需求及保險公司最大利益之平衡,以達保險制度風險分擔及理財投資轉換最大效益,竟利用其擔任保險業務員之機會,任意偽造保險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署名以變更保險額度及投資標的等內容,影響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之權益,使各該保險契約當事人蒙受損失,並破壞其與客戶、公司間之信賴關係,危及一般交易安全與秩序,所為應予非難,且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安泰人壽公司所受損害,惟慮及被告犯後仍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偽造如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私文書上偽造之「蔡游秋霞」名義署名13枚、「蔡國雄」名義署名8 枚,共計21枚,為偽造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均已交付OO人壽公司收執,非被告所有,而此等文書性質上亦非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方祥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偽造時間 │ 行使時間 │被保險人│ 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名 │文書出處 │├──┼──────┼──────┼────┼────────┼───────┼─────┤│ 1 │96年11月2 日│96年11月2 日│蔡游秋霞│OO人壽靈活理財│被保險人簽名欄│新北地檢 ││ │ │ │ │變額保險變更申請│、要保人簽名欄│100 年度他││ │ │ │ │書(保單號碼: │偽造「蔡游秋霞│字第45號卷││ │ │ │ │Z000000000-00) │」名義之署名各│第34頁正面││ │ │ │ │ │1枚 │ │├──┼──────┼──────┼────┼────────┼───────┼─────┤│ 2 │同上 │同上 │蔡國雄 │OO人壽靈活理財│被保險人簽名欄│新北地檢 ││ │ │ │ │變額保險變更申請│、要保人簽名欄│100 年度他││ │ │ │ │書(保單號碼: │偽造「蔡國雄」│字第45號卷││ │ │ │ │Z000000000-00) │名義之署名各1 │第44頁正面││ │ │ │ │ │枚 │ │├──┼──────┼──────┼────┼────────┼───────┼─────┤│ 3 │97年4月23日 │97年4 月24日│蔡游秋霞│OO人壽投資型人│被保險人簽名欄│新北地檢 ││ │ │ │ │壽保險變更申請書│、要保人簽名欄│100 年度他││ │ │ │ │(保單號碼: │偽造「蔡游秋霞│字第45號卷││ │ │ │ │Z000000000-00) │」名義之署名各│第36頁正面││ │ │ │ │ │1枚 │ │├──┼──────┼──────┼────┼────────┼───────┼─────┤│ 4 │同上 │同上 │蔡國雄 │OO人壽投資型人│被保險人簽名欄│新北地檢 ││ │ │ │ │壽保險變更申請書│、要保人簽名欄│100 年度他││ │ │ │ │(保單號碼: │偽造「蔡國雄」│字第45號卷││ │ │ │ │Z000000000-00) │名義之署名各1 │第46頁正面││ │ │ │ │ │枚 │ │├──┼──────┼──────┼────┼────────┼───────┼─────┤│ 5 │97年7 月14日│97年7 月14日│蔡游秋霞│OO人壽投資型人│被保險人簽名欄│100年度他 ││ │ │ │ │壽保險變更申請書│、要保人簽名欄│字第45號卷││ │ │ │ │(保單號碼: │偽造「蔡游秋霞│第38頁正面││ │ │ │ │Z000000000-00) │」名義之署押各│ ││ │ │ │ │ │1枚 │ │├──┼──────┼──────┼────┼────────┼───────┼─────┤│ 6 │同上 │同上 │蔡國雄 │OO人壽投資型人│被保險人簽名欄│新北地檢 ││ │ │ │ │壽保險變更申請書│偽造「蔡國雄」│100 年度他││ │ │ │ │(保單號碼: │名義之署名1 枚│字第45號卷││ │ │ │ │Z000000000-00) │、要保人簽名欄│第48頁正面││ │ │ │ │ │偽造「蔡國雄」│ ││ │ │ │ │ │、「蔡游秋霞」│ ││ │ │ │ │ │名義之署名各1 │ ││ │ │ │ │ │枚 │ │├──┼──────┼──────┼────┼────────┼───────┼─────┤│ 7 │97年8 月3 日│97年8 月4 日│蔡游秋霞│OO人壽投資型人│被保險人簽名欄│新北地檢 ││ │ │ │ │壽保險變更申請書│、要保人簽名欄│100 年度他││ │ │ │ │(保單號碼: │偽造「蔡游秋霞│字第45號卷││ │ │ │ │Z000000000-00) │」名義之署名各│第40頁正面││ │ │ │ │ │1枚 │ │├──┼──────┼──────┼────┼────────┼───────┼─────┤│ 8 │同上 │同上 │蔡國雄 │OO人壽投資型人│被保險人簽名欄│新北地檢 ││ │ │ │ │壽保險變更申請書│偽造「蔡國雄」│100 年度他││ │ │ │ │(保單號碼: │名義之署名1 枚│字第45號卷││ │ │ │ │Z000000000-00) │、要保人簽名欄│第50頁正面││ │ │ │ │ │偽造「蔡游秋霞│ ││ │ │ │ │ │」名義之署名1 │ ││ │ │ │ │ │枚 │ │├──┼──────┼──────┼────┼────────┼───────┼─────┤│ 9 │97年9 月19日│97年9 月19日│蔡游秋霞│OO人壽投資型人│被保險人簽名欄│新北地檢 ││ │ │ │ │壽保險變更申請書│、要保人簽名欄│100 年度他││ │ │ │ │(保單號碼: │偽造「蔡游秋霞│字第45號卷││ │ │ │ │Z000000000-00) │」名義之署名各│第42頁正面││ │ │ │ │ │1枚 │ │├──┼──────┼──────┼────┼────────┼───────┼─────┤│10 │同上 │同上 │蔡國雄 │OO人壽投資型人│被保險人簽名欄│新北地檢 ││ │ │ │ │壽保險變更申請書│偽造「蔡國雄」│100 年度他││ │ │ │ │(保單號碼: │名義之署名1 枚│字第45號卷││ │ │ │ │Z000000000-00) │、要保人簽名欄│第52頁正面││ │ │ │ │ │偽造「蔡游秋霞│ ││ │ │ │ │ │」名義之署名1 │ ││ │ │ │ │ │枚 │ │├──┴──────┴──────┴────┴────────┴───────┴─────┤│合計偽造署名貳拾壹枚(含「蔡游秋霞」簽名壹拾叁枚、「蔡國雄」簽名捌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