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91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進福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23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廖進福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廖進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4年度花
簡字第18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95年2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廖進福知悉自己委無資力得擔任公司負責人,而依其成年人
之社會通常經驗,亦知稔不法份子為掩飾其違法行徑且避免執法人員之查緝處罰,常誘使他人提供身分證件資料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且應具備相當之智識程度對於應他人之邀,提供自己之身分證件資料而擔任虛設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公司行號名義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行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此幫助其他公司行號逃漏稅捐乙事有所預見,詎廖進福竟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不明成年人士之邀,將其身分證件資料交付予該不明成年人士,即由廖進福自96年3 月27日起至97年6 月間止(廖進福掛名為登記負責人期間雖自96年
3 月27日起至97年10月7 日止,惟廖進福已於97年7 月5 日起至99年5 月20日止入監服刑),擔任址設(改制前,下同)臺北縣板橋市○○街○○巷○ 號「麗聲企業有限公司」【嗣於97年12月10日變更營業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號12樓」;下稱麗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該不明成年人士則於同一期間為麗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廖進福知曉麗聲公司統一發票係作為麗聲公司營業行為之證明,可供作其他公司行號進項成本證明及報稅使用,非有真實營業交易不得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亦明知麗聲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
7 家公司行號間,皆無任何實際銷貨交易之事實,竟與該不明成年人士共同基於填製不實商業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營業稅)之接續犯意聯絡,任憑該不明成年人士於96年7 月間起至97年6 月間止,接續以麗聲公司之名義,將麗聲公司銷售貨物(或服務)予如附表所示之7 家公司行號之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等皆虛偽不實之交易事項,填載於麗聲公司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內,而接續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70張,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570萬4,729 元,並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7 家公司行號,再由上揭7 家公司行號持上揭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上揭7 家公司行號之銷項稅額,因而以此方式,幫助上揭7 家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額達128 萬5,240 元【各該公司行號提出申報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張數、銷售金額、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各該公司行號稅額查核、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一、㈠誤載為「統一發票張數72張」、「銷售額28,647,129元」、「稅額1,432,360 元」、「提出扣抵銷項稅額稅額1,432,360 元」等部分,皆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另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一、㈡、㈢、附表二、附表三、㈠、㈡、㈢等部分,均詳後述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㈢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進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101年度偵字第22359 號卷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11月14日訊問筆錄第1 頁至第2 頁),並經證人即麗聲公司會計人員蘇麗月於調查中證述屬實【見101 年度偵字第22359號卷㈡(下稱偵查卷㈡第67頁至第70頁】,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麗聲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負責人:廖進福)、有限公司章程、房屋租賃契約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申報書跨中心查詢、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麗聲企業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 報表)等件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22359 號卷㈠第3 頁至第12頁、第18頁、第28頁至第30頁、第50頁、第36頁至第43頁、第31頁至第35頁、偵查卷㈡第100 頁至第123 頁、第275 頁至第279 頁、第280 頁至第314 頁、第448 頁至第468 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值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
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尚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79號、72年度臺上字第3972號判決為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㈡共同正犯:
⒈被告與該不明成年人士就上揭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與另案被告葉志光、何大晟(葉志光係自97年10月8
日起變更登記為麗聲公司負責人,何大晟則係自98年1 月16日起變更登記為麗聲公司負責人;其2 人均另由檢察官通緝中)就其3 人各自掛名擔任麗聲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犯行,其3 人彼此間犯意不同,並無犯意聯絡,而應各自就自己之犯行負責,殊不應論以共同正犯,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另案被告葉志光、何大晟與該不明成年人士間,就如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一、二、三所載明之全部犯行,皆應論以共同正犯云云,容有誤會,應予更正,併此指明(詳後述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㈢加重其刑:
被告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載之刑事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罪數關係:
⒈接續犯:被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示之先後多次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各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為接續犯。
⒉想像競合犯:被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示之以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手段,既有部分行為重合,則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分論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故應認被告就該等部分犯行皆係出於單一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該當於上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2 罪之構成要件,屬一行為觸犯2 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掛名登記為麗聲公司名義負責人,任由他人恣意填載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非但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更嚴重危害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且紊亂稅捐稽徵體制,行為可詈;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與程度、參與期間及角色分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數額、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⒈被告明知麗聲公司於97年7月間起至97年8 月間止,並無實際銷貨予太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崴公司)之事實,竟仍與該不明成年人士共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 張,銷售金額各為128 萬6,400 元、165 萬6,000 元,交付予太崴公司充作進貨憑證使用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捐,因而幫助太崴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各為6萬4,320 元、8 萬2,800 元,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⒉被告明知麗聲公司於97年10月間起至99年12月間止,並無實際銷貨予如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一、㈡、㈢所示之6家、14家公司行號之事實,竟仍與該不明成年人士、另案被告葉志光、何大晟共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各64張、180張,銷售金額各為3,723 萬6,575 元、9,790 萬4,163 元,交付予各該公司行號充作進貨憑證使用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捐,因而幫助各該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額各為186 萬1,833元、419 萬5,747 元,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⒊被告明知麗聲公司於98年1 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二所示之弘邦紙業有限公司(下稱弘邦公司)之事實,竟仍與該不明成年人士、另案被告何大晟共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3 張,銷售金額為166 萬3,800 元,交付予弘邦公司充作進貨憑證使用,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⒋被告明知麗聲公司,並無向如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三、㈠、㈡、㈢所示之公司行號實際進貨之事實,竟仍與該不明成年人士、另案被告葉志光、何大晟共同自如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三、㈠、㈡、㈢所示之公司行號,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35 張,銷售金額共計
1 億1,545 萬8,501 元,充作麗聲公司之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尚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亦堅詞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具狀辯稱:伊曾受人之邀,提供身分證件等資料予他人,擔任麗聲公司掛名負責人,惟旋後1 年,伊即因刑案身繫囹圄,是於伊入監服刑期間,他人以麗聲公司名義所為之諸種犯行,伊自無參與等語。經查:
㈠被告因另案執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自97年7 月
5 日起至99年5 月20日止均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或花蓮分監入監服刑中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稽,已無從認定被告就其入監服刑後該不明成年人士、另案被告葉志光、何大晟以麗聲公司名義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就太崴公司於97年7 、8 月間取得麗聲公司不實統一發票2 張、如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一、㈡、㈢、附表二等部分自不應責令被告負相關違反商業會計法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責。
㈡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2 類:1.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
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2.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401 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再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而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故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書,縱有不實,亦難論以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再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且是否係商業會計法第3 、4 章所定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抑係其他法律所規定之帳冊,均有疑問(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3953號、84年度臺上字第5999號、95年度臺上字第1477號、99年度臺上字第7478號判決意旨足佐)。是麗聲公司無論係向如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三、㈠、㈡、㈢所示之公司行號取得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抑或縱令將麗聲公司進項金額虛列而據以填製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向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捐等行為,均要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或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殊難逕以違反商業會計法或行使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相繩。
㈢按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之利益,非屬營
業稅課徵之標的,免予課徵營業稅,業經財政部78年8 月3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0 號函釋在案。次按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則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科徵營業稅(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42號、76年度臺上字第208 號判決供參);又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屬結果犯,須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發生逃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始足構成。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817號判決足按)。查麗聲公司自96年
7 月間起至99年12月間止,由被告、另案被告葉志光、何大晟依序變更登記為麗聲公司負責人期間,即有大量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情,其後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佐以麗聲公司於本案涉案期間,其所申報之異常進項總額高達1 億1,545 萬8,501 元,而麗聲公司所取得供申報所用之進項憑證統一發票係取自如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
三、㈠、㈡、㈢所示之異常營業公司行號,麗聲公司異常進項比例亦占其總進項金額45.55 %,且麗聲公司與部分如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三、㈠、㈡、㈢所示之異常營業公司行號彼此間亦涉有互相對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事,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暨附件存卷可按,顯見麗聲公司於被告掛名擔任登記負責人後,並無實際營業之行為,僅係作為不法份子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他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人頭公司之用,並以虛進如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三、㈠、㈡、㈢所示之異常營業公司行號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遮掩行徑,而應認定與虛設公司行號無異,是麗聲公司於本案涉案期間,既無實際交易之營業行為,依據前揭說明,殊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尚無從產生逃漏營業稅捐之結果,要與違反稅捐稽徵法之構成要件未合。
㈣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相關違
反商業會計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或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成立犯罪,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真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附表:
┌─┬─────┬─────┬──────────────┬──────────────┬──────┬────────┐│編│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稅籍狀況 │卷頁出處 ││號│ │ ├──┬─────┬─────┼──┬─────┬─────┤ │ ││ │ │ │張數│銷售額(新│稅額(新臺│張數│銷售額(新│稅額(新臺│ │ ││ │ │ │ │臺幣:元)│幣:元) │ │臺幣:元)│幣:元) │ │ │├─┼─────┼─────┼──┼─────┼─────┼──┼─────┼─────┼──────┼────────┤│ 1│興光國際有│96年9 月間│ 30 │ 9,644,601│ 482,233│ 30 │ 9,644,601│ 482,233│營業中 │偵查卷㈡第285 頁││ │限公司 │起至97年3 │ │ │ │ │ │ │ │至第286 頁 ││ │ │月間止 │ │ │ │ │ │ │ │ │├─┼─────┼─────┼──┼─────┼─────┼──┼─────┼─────┼──────┼────────┤│ 2│輝倡有限公│97年4 月間│ 6 │ 2,286,000│ 114,300│ 6 │ 2,286,000│ 114,300│營業中 │偵查卷㈡第289 頁││ │司 │起至97年5 │ │ │ │ │ │ │ │至第290 頁 ││ │ │月間止 │ │ │ │ │ │ │ │ │├─┼─────┼─────┼──┼─────┼─────┼──┼─────┼─────┼──────┼────────┤│ 3│培碁科技股│96年7 月間│ 12 │ 4,036,424│ 201,821│ 12 │ 4,036,424│ 201,821│已通報主管機│偵查卷㈡第300 頁││ │份有限公司│起至96年8 │ │ │ │ │ │ │關撤銷登記 │至第301 頁 ││ │ │月間止 │ │ │ │ │ │ │ │ │├─┼─────┼─────┼──┼─────┼─────┼──┼─────┼─────┼──────┼────────┤│ 4│均宣股份有│97年3 月間│ 6 │ 1,764,000│ 88,200│ 6 │ 1,764,000│ 88,200│尚有違欠暫緩│偵查卷㈡第306 頁││ │限公司 │ │ │ │ │ │ │ │撤銷登記 │至第307 頁 │├─┼─────┼─────┼──┼─────┼─────┼──┼─────┼─────┼──────┼────────┤│ 5│太崴國際股│96年12月間│ 9 │ 2,901,874│ 145,095│ 9 │ 2,901,874│ 145,095│營業中 │偵查卷㈡第307 頁││ │份有限公司│起至97年1 │ │ │ │ │ │ │ │ ││ │ │月間止 │ │ │ │ │ │ │ │ │├─┼─────┼─────┼──┼─────┼─────┼──┼─────┼─────┼──────┼────────┤│ 6│華一科技股│97年4 月間│ 5 │ 4,576,830│ 228,841│ 5 │ 4,576,830│ 228,841│申請停業 │偵查卷㈡第311 頁││ │份有限公司│ │ │ │ │ │ │ │ │至第312 頁 │├─┼─────┼─────┼──┼─────┼─────┼──┼─────┼─────┼──────┼────────┤│ 7│峯德電器有│97年4 月間│ 2 │ 495,000│ 24,750│ 2 │ 495,000│ 24,750│營業中 │偵查卷㈡第314 頁││ │限公司 │ │ │ │ │ │ │ │ │ │├─┴─────┴─────┼──┼─────┼─────┼──┼─────┼─────┼──────┴────────┤│合 計│ 70 │25,704,729│ 1,285,240│ 70 │25,704,729│ 1,285,240│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一:
㈠廖進福部分(96年7 月至97年10月)┌──┬──────────┬───┬─────┬─────┬─────┐│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銷售額 │稅額 │提出扣抵銷││ │ │票張數│ │ │項稅額 │├──┼──────────┼───┼─────┼─────┼─────┤│ 1 │興光國際有限公司 │ 30 │9,644,601 │482,233 │482,233 │├──┼──────────┼───┼─────┼─────┼─────┤│ 2 │輝倡有限公司 │ 6 │2,286,000 │114,300 │114,300 │├──┼──────────┼───┼─────┼─────┼─────┤│ 3 │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4,036,424 │201,821 │201,821 │├──┼──────────┼───┼─────┼─────┼─────┤│ 4 │均宣股份有限公司 │ 6 │1,764,000 │88,200 │88,200 │├──┼──────────┼───┼─────┼─────┼─────┤│ 5 │太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 │5,844,274 │292,215 │292,215 │├──┼──────────┼───┼─────┼─────┼─────┤│ 6 │華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4,576,830 │228,841 │228,841 │├──┼──────────┼───┼─────┼─────┼─────┤│ 7 │峯德電器有限公司 │ 2 │495,000 │24,750 │24,750 │├──┼──────────┼───┼─────┼─────┼─────┤│小計│ │ 72 │28,647,129│1,432,360 │1,432,360 │└──┴──────────┴───┴─────┴─────┴─────┘
㈡葉志光部分(97年10月至98年1月)┌──┬──────────┬───┬─────┬─────┬─────┐│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銷售額 │稅額 │提出扣抵銷││ │ │票張數│ │ │項稅額 │├──┼──────────┼───┼─────┼─────┼─────┤│ 1 │普立邁國際貿易有限公│ 5 │2,696,488 │134,825 │134,825 ││ │司 │ │ │ │ │├──┼──────────┼───┼─────┼─────┼─────┤│ 2 │亞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600,500 │30,025 │30,025 │├──┼──────────┼───┼─────┼─────┼─────┤│ 3 │太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752,400 │37,620 │37,620 │├──┼──────────┼───┼─────┼─────┼─────┤│ 4 │威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 36 │25,335,787│1,266,791 │1,266,791 ││ │公司 │ │ │ │ │├──┼──────────┼───┼─────┼─────┼─────┤│ 5 │喆南實業有限公司 │ 15 │6,162,250 │308,114 │308,114 │├──┼──────────┼───┼─────┼─────┼─────┤│ 6 │華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1,689,150 │84,458 │84,458 │├──┼──────────┼───┼─────┼─────┼─────┤│小計│ │ 64 │37,236,575│1,861,833 │1,861,833 │└──┴──────────┴───┴─────┴─────┴─────┘
㈢何大晟部分(98年1月至99年12月)┌──┬──────────┬───┬──────┬─────┬─────┐│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銷售額 │稅額 │提出扣抵銷││ │ │票張數│ │ │項稅額 │├──┼──────────┼───┼──────┼─────┼─────┤│ 1 │詠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8 │6,478,400 │323,920 │323,920 │├──┼──────────┼───┼──────┼─────┼─────┤│ 2 │必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11,701,645 │585,083 │585,083 │├──┼──────────┼───┼──────┼─────┼─────┤│ 3 │威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23 │5,565,899 │278,296 │278,296 │├──┼──────────┼───┼──────┼─────┼─────┤│ 4 │好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49 │17,314,121 │166,240 │166,240 │├──┼──────────┼───┼──────┼─────┼─────┤│ 5 │立鳴國際有限公司 │ 2 │2,446,900 │122,345 │122,345 │├──┼──────────┼───┼──────┼─────┼─────┤│ 6 │鑫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3,150,000 │157,500 │157,500 ││ │(銷貨退回或折讓) │ │-3,150,000 │-157,500 │-157,500 │├──┼──────────┼───┼──────┼─────┼─────┤│ 7 │東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4 │7,278,708 │363,935 │363,935 │├──┼──────────┼───┼──────┼─────┼─────┤│ 8 │里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 │3,212,343 │160,617 │160,617 │├──┼──────────┼───┼──────┼─────┼─────┤│ 9 │景緻科技有限公司 │ 11 │12,072,474 │603,624 │603,624 │├──┼──────────┼───┼──────┼─────┼─────┤│ 10 │永寶生科技有限公司 │ 15 │2,977,788 │148,892 │148,892 │├──┼──────────┼───┼──────┼─────┼─────┤│ 11 │威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 3 │1,171,780 │58,589 │58,589 ││ │公司 │ │ │ │ │├──┼──────────┼───┼──────┼─────┼─────┤│ 12 │井安電機有限公司 │ 9 │3,311,000 │165,550 │165,550 │├──┼──────────┼───┼──────┼─────┼─────┤│ 13 │喆南實業有限公司 │ 22 │21,363,105 │1,068,156 │1,068,156 │├──┼──────────┼───┼──────┼─────┼─────┤│ 14 │奧斯丁數位多媒體股份│ 2 │3,010,000 │150,500 │150,500 ││ │有限公司 │ │ │ │ │├──┼──────────┼───┼──────┼─────┼─────┤│小計│ │ 180 │97,904,163 │4,195,747 │4,195,747 │├──┼──────────┼───┼──────┼─────┼─────┤│ │㈠至㈢合計 │ 316 │163,787,867 │7,489,940 │7,489,940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二: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銷售額 │稅額 │提出扣抵銷││ │ │票張數│ │ │項稅額 │├──┼────────┼───┼─────┼───┼─────┤│ 1 │弘邦紙業有限公司│ 3 │1,663,800 │83,190│ 0 │├──┼────────┼───┼─────┼───┼─────┤│合計│ │ 3 │1,663,800 │83,190│ 0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附表三:
㈠廖進福部分(96年7月至97年10月)┌──┬──────────┬───┬──────┬─────┐│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銷售額 │稅額 ││ │ │票張數│ │ │├──┼──────────┼───┼──────┼─────┤│ 1 │博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762,800 │88,140 │├──┼──────────┼───┼──────┼─────┤│ 2 │華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7,381,950 │369,098 │├──┼──────────┼───┼──────┼─────┤│ 3 │均宣股份有限公司 │ 2 │1,092,500 │54,625 │├──┼──────────┼───┼──────┼─────┤│ 4 │威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 6 │6,913,139 │345,658 ││ │公司 │ │ │ │├──┼──────────┼───┼──────┼─────┤│ 5 │銓鴻國際有限公司 │ 7 │4,500,000 │225,000 │├──┼──────────┼───┼──────┼─────┤│ 6 │太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 │6,055,720 │302,786 │├──┼──────────┼───┼──────┼─────┤│ 7 │順晃科技有限公司 │ 5 │10,679,470 │533,974 │├──┼──────────┼───┼──────┼─────┤│ 8 │博瀚開發有限公司 │ 27 │8,453,674 │422,687 │├──┼──────────┼───┼──────┼─────┤│ │虛報小額進額彙總申報│ 68 │46,839,253 │2,341,968 │└──┴──────────┴───┴──────┴─────┘
㈡葉志光部分(97年10月至98年1月)┌──┬──────────┬───┬──────┬─────┐│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銷售額 │稅額 ││ │ │票張數│ │ │├──┼──────────┼───┼──────┼─────┤│ 1 │太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4,868,900 │243,445 │├──┼──────────┼───┼──────┼─────┤│ 2 │集源興業有限公司 │ 1 │100,000 │5,000 │├──┼──────────┼───┼──────┼─────┤│ 3 │順晃科技有限公司 │ 4 │4,629,580 │231,479 │├──┼──────────┼───┼──────┼─────┤│ │虛報小額進額彙總申報│ 7 │9,598,480 │479,924 │└──┴──────────┴───┴──────┴─────┘
㈢何大晟部分(98年1月至99年12月)┌──┬──────────┬───┬──────┬─────┐│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銷售額 │稅額 ││ │ │票張數│ │ │├──┼──────────┼───┼──────┼─────┤│ 1 │好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7 │766,751 │38,339 │├──┼──────────┼───┼──────┼─────┤│ 2 │華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 │22,118,552 │1,105,926 │├──┼──────────┼───┼──────┼─────┤│ 3 │威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 8 │18,265,332 │913,266 ││ │公司 │ │ │ │├──┼──────────┼───┼──────┼─────┤│ 4 │喆南實業有限公司 │ 3 │4,058,768 │202,939 │├──┼──────────┼───┼──────┼─────┤│ 5 │太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 │8,443,405 │422,171 │├──┼──────────┼───┼──────┼─────┤│ 6 │鑫洋科技有限公司 │ 3 │1,172,040 │58,602 │├──┼──────────┼───┼──────┼─────┤│ 7 │里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 │4,195,920 │209,797 │├──┼──────────┼───┼──────┼─────┤│ 8 │順晃科技有限公司 │ 4 │4,209,330 │210,467 │├──┼──────────┼───┼──────┼─────┤│ │虛報小額進額彙總申報│ 60 │63,230,098 │3,161,507 │├──┼──────────┼───┼──────┼─────┤│ │㈠至㈢合計 │ 135 │119,667,831 │5,983,399 │├──┼──────────┼───┼──────┼─────┤│減除│進貨退出 │ │4,209,330 │210,467 │├──┼──────────┼───┼──────┼─────┤│ │異常合計 │ 135 │115,458,501 │5,772,9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