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3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卓大朋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五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卓大朋除去公務員所施之查封之標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附表一、二,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六行「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查封在案」之記載,應補充為「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許查封在案」。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八、九行「詎卓大朋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某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詎卓大朋竟基於除去公務員所施之查封之標示之犯意,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後之某時許」。
二、核被告卓大朋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除去公務員所施之查封之標示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漠視法院強制執行公權力之執行,任意除去公務員所施之查封之標示,取走待拍賣之標的物,致強制執行程序無法進行,視法律為無物,嚴重影響司法威信,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應以中度量刑為適當,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嘉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4550號被 告 卓大朋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8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大朋(所涉毀損債權部分,另行簽結)於民國100 年9 月17日起向吳林○○承租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9 樓之8 之房屋居住,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置於該處屋內之物品,因債權人莊○燕與債務人卓大朋間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司執字第8613
0 號於100 年11月24日查封在案,並在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上貼有如附表二所示號碼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封條,乃公權力明示禁止任意處分所施之標示。詎卓大朋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100 年11月24日下午某時許,擅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封條除去。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王志成率同書記官等人員,於101 年5 月8 日至上開房屋內依法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執行拍賣程序,見上開封條業經除去,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大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成、證人即與被告分租上開房屋之房客程○蓁、證人即出租人吳林○○丈夫吳○雄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86130 號影卷、封條經除去之現場照片4 張附卷可稽,及遭除去如附表二所示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封條12紙扣案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除去查封標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檢 察 官 絲 漢 德
陳 柏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欣佑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1 │皇家禮炮21年洋酒 │2瓶 ││ │(700ml) │ │├───┼─────────┼──────────┤│ 2 │康福吉XO洋酒 │1瓶 │├───┼─────────┼──────────┤│ 3 │香堤(Chianti)紅酒 │1瓶 ││ │(700ml) │ │├───┼─────────┼──────────┤│ 4 │澳洲黃尾袋鼠葡萄酒│2瓶 ││ │(700ml) │ │├───┼─────────┼──────────┤│ 5 │軒尼施XO干邑洋酒 │1瓶 ││ │(3公升) │ │├───┼─────────┼──────────┤│ 6 │馬爹利XO干邑洋酒 │1瓶 ││ │(3公升) │ │├───┼─────────┼──────────┤│ 7 │亞歷山大白酒 │1瓶 │├───┼─────────┼──────────┤│ 8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 9 │Panasonic除濕機 │1臺 │├───┼─────────┼──────────┤│ 10 │Prosteam直立式燙衣│1臺 ││ │機 │ │└───┴─────────┴──────────┘附表二:
┌───┬──────────┐│編號 │封條號碼 │├───┼──────────┤│ 1 │068235號 │├───┼──────────┤│ 2 │068236號 │├───┼──────────┤│ 3 │068237號 │├───┼──────────┤│ 4 │068238號 │├───┼──────────┤│ 5 │068239號 │├───┼──────────┤│ 6 │068240號 │├───┼──────────┤│ 7 │068241號 │├───┼──────────┤│ 8 │068242號 │├───┼──────────┤│ 9 │068243號 │├───┼──────────┤│ 10 │068244號 │├───┼──────────┤│ 11 │068245號 │├───┼──────────┤│ 12 │06824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