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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59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97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瑞芬

李文昌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3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高瑞芬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文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經同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22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應補充為「經同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22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高瑞芬無視己身為有配偶之人,捨婚姻忠誠而與被告李文昌通姦,被告李文昌亦明知高瑞芬為有配偶之人,竟與之相姦,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兼衡被告2 人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程度、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渠等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39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庭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怡靜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0354號被 告 李文昌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秀水鄉○○巷00號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瑞芬 女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文昌前於民國89年間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9年訴緝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22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再於91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570號駁回上訴確定;復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虎簡字第43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10月、6月、6月徒刑部分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裁定各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3月、3月確定,並與上揭7年6月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97年12月17日縮刑假釋出監併交付保護管束,於99年7月31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高瑞芳為林溫平之配偶,為有配偶之人,仍自民國100年8月間某時,與高瑞芳各自基於相姦及通姦之犯意,在不詳地點,發生性關係1次。嗣高瑞芳因而妊娠懷孕,於101年6月19日在位於臺北市○○區○○○路○○號1樓之柯滄銘婦產科診所產下1子高○○,經林溫平調閱戶籍資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溫平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李文昌、高瑞芳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林溫平於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㈢柯滄銘婦產科診所親子鑑定診斷證明書1份。

㈣告訴人、被告高瑞芬之戶籍謄本及高○○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

二、核被告李文昌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被告高瑞芳則係犯同條前段之通姦罪嫌。又被告李文昌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 建 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20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