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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盛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行為及遠離住居所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之「騷擾」者,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係告訴人之孫子,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又被告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應屬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騷擾行為及違反遠離住居所之規定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第2款及第4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同時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所禁止之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及遠離住居所,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之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通常保護令罪論處。又被告於

101 年8 月28日晚間12時許、101 年8 月29日12時許、101年8 月29日17 時50 分許,接連持續所為之違反保護令之數行為,分別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祖孫關係,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暫時保護令,竟違反保護令,造成告訴人精神上之痛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係欲向祖母拿飯錢尚屬可憫、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靜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 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3349號被 告 甲○○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居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呂阿為之孫子,明知其祖母呂阿為因不堪長期家庭暴力,已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並由該法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以101年度家護字第588號裁定核發通常保護令,內容為甲○○不得對呂阿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不得對呂阿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另甲○○應遠離呂阿為位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之住居所至少200公尺等情,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別於101年8月28日12時許、101年8月29日12時許、同日17時50分許,至呂阿為上址居所內,而違反上開保護令。俟經呂阿為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呂阿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即被害人呂阿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護字第588號通常保護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乙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孫治遠

林佳慧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裁判日期:201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