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余文良特別代理人 余榮恭被 告 黃駿被 告 豐任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宏賢上列被告黃駿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法 官 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懿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