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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再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49號

102年度聲再字第50號102年度聲再字第51號102年度聲再字第52號102年度聲再字第53號102年度聲再字第5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詹民進

羅秀燕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對於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97號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687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32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均略以:聲請人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以

102 年度簡上字第9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該確定判決依聲請人詹民進偷拍之性愛影片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卻以該影片因侵害不知情之聲請人羅秀燕之隱私權而認無證據能力,同時竟認定對拍攝該影片之聲請人詹民進部分具有證據能力,將單一證據細分對象而認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事實認定即有錯誤,且該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足生影響於原確定判決,爰聲請准予開始再審云云。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固有明文。惟所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係指當事人於第二審法院判決前所提出之證物,足以影響、變更判決結果,而法院漏未審酌而言,如第二審判決前所提出之證據,經第二審法院依調查之結果,本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取捨證據後,認定事實者,則不包括之,亦即所謂「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者,必該證據已經提出卻漏未審酌,且該證據確為真實,而足以據以認定受判決人應受無罪、或免訴、或輕於原審所認定罪名而後可,否則如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之罪名,而僅據以爭執原確定判決對證據之取捨,仍不能准許再審。經查:原確定判決就聲請人詹民進部分,依其自白,佐以證人即告訴人李奕璇、證人即共同被告羅秀燕之證述,暨勘驗聲請人詹民進自拍之性愛影片而為判決基礎;就聲請人羅秀燕部分,依其自白,佐以證人即告訴人李奕璇、證人即共同被告詹民進之證述為判決基礎,分別認定聲請人詹民進係有配偶而與人通姦,及聲請人羅秀燕係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等犯罪事實,論述詳盡,並就前揭聲請人詹民進自拍之性愛影片之證據能力有無部分敘明:「1.被告羅秀燕部分:... 該竊錄影像所侵害被告羅秀燕之個人隱私權之情節甚為嚴重,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羅秀燕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甚鉅等情形,復參酌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刑法第315 條之

1 無故竊聽竊錄罪,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之罪;而刑法第239 條後段相姦罪,乃1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復難認與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是縱通相姦罪於實務上採證不易,惟依比例原則,於此情形,實不宜允許以情節較重之違法取得之證據,為輕罪之證明,恣意侵害他人私權領域,況以該影片證據之攝錄係詹民進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有危及被告羅秀燕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之重大瑕疵,揆諸首開說明,該性愛光碟、據上開性愛影片所翻攝之照片,對被告羅秀燕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羅秀燕犯罪之裁判基礎。2.被告詹民進部分:... 上開性愛影片係被告詹民進自行架設行車紀錄器拍攝而成,並非他人對被告詹民進使用暴力、刑求、詐欺、利誘、強暴等方式而取得,亦非他人妨害秘密所為,對於被告詹民進本身具有高度之任意性,亦未有侵犯其個人隱私權之情形,用以證明自己之犯罪,要係當然之結果(如因犯妨害秘密罪嫌而扣案之影片,得作為該被告犯罪之證據使用),並無基本人權之保障與發現真實之目的間需要權衡之問題,此與被告羅秀燕係遭他人妨害秘密所拍攝之情形大相逕庭,自無比擬適用之餘地,被告詹民進空言其亦應依私人違法取證理論排除上開性愛光碟之證據能力云云,礙難採納。況查,告訴人即被告詹民進之配偶陳奕璇係在其與被告詹民進共同支配之生活空間內,發現該行車紀錄器及其內之性愛影片檔案,並非以暴力、刑求、詐欺、利誘、強暴等方法取得,或對他人恣意侵害基本權及私領域而犯罪所得,揆諸首開說明,上開性愛影片之光碟、據上開性愛影片所翻攝之照片,並無毒樹果實理論適用之餘地,應認對被告詹民進有證據能力,當可作為認定被告詹民進犯罪之裁判基礎。」(見原確定判決理由壹、一部分),詳予說明證據取捨之理由,並無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事。

三、再按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是以,法院就個案卷內證據資料之取捨,本應就各別被告之各犯罪事實加以認定。另參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立法例係採取「相對排除原則」,立法理由已敘明:「按刑事訴訟重在發見實體真實,使刑法得以正確適用,形成公正之裁判,是以認定事實、蒐集證據即成為刑事裁判最基本課題之一。當前證據法則之發展,係朝基本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保障兩個理念相調和之方向進行,期能保障個人基本人權,又能兼顧真實之發見,而達社會安全之維護。」足見違法取得證據排除與否,要以該證據之取得係侵害各該共同被告之個人基本人權,而由法官依個案權衡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加以認定,非必一概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對全部共同被告均禁止使用,此在私人不法取證情形,亦屬當然。原確定判決於理由中已權衡前揭偷拍影片侵害聲請人羅秀燕之隱私權情節重大,認對其被訴相姦事實部分無證據能力,另以該影片為聲請人詹民進自己拍攝,未侵害其隱私,因認對其被訴通姦事實部分有證據能力,核無違法之處。聲請意旨所稱同一證據不能異其對象而判斷證據能力云云,洵屬無稽,要無可採。至聲請狀所舉事例,均核與本案事實不同,爰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聲請人所提前揭聲請再審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

1 條規定不符。從而,本件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蔡惠琪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禎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