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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4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3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銘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確定送監執行,茲據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函送相關資料,該受刑人經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治療評估會議決議,不通過治療,未來可能有再犯風險,經核屬實,認有執行刑後強制治療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1條之1 及監獄行刑法第82條之1 規定,聲請裁定刑後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侵訴字第12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治療評估會議決議不通過治療,認未來可能仍有再犯風險,而有執行刑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2 年

5 月27日北監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102 年5 月17日102 年第5 次治療評估會議紀錄、妨害性自主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入監評估報告書、STATIC-99 等量表、性侵害受刑人再犯危險鑑定報告書、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等相關資料可憑。茲檢察官聲請裁定令受刑人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1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姝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刑後強制治療
裁判日期:201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