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5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佳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2年度易字第186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 5日裁定具保新臺幣(下同) 3萬元,惟斯時因覓保無著,而為本院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懇請本院能降低保證金額,以利親友籌得保證金,又被告具保後願每日至警局報到,並認真工作償還被害人之損失,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被告陳佳俊前因涉犯竊盜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事由,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2年 6月5日起羈押在案,然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自102年7月17日起執行依竊盜等罪判處應執行拘役60日之另案(執行期滿日為102 年9 月14日),業經本院於同日裁定撤銷羈押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考,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