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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0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8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琮凱選任辯護人 李漢鑫 律師

陳建偉 律師林家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林琮凱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3 月22日由受命法官訊問後,以被告林琮凱本件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殺人案件,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本件共犯及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是日起執行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以本件偵查已臻完備,並於102 年5 月2 日行第一次準備程序,認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聲請解除禁止接見云云。惟查本件被告5 人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訊問後,不僅被告林琮凱事後改稱伊僅有傷害被害人蔡群朋身體之犯行,而否認殺人及妨害自由等犯行在案,亦核與同案被告應德昌、翁莊靈及黃冠銘

3 人就本案所為答辯,均相去甚遠,且本件被告5 人及相關證人均尚未經行交互詰問以釐清案情,是本院認被告林琮凱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本件共犯及證人之虞,其羈押及禁止接見之必要性均尚存在,是被告林琮凱目前不宜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被告林琮凱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法 官 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