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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46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聲字第460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敬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上開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至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其修正部分無影響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庭十四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附表:

┌────────┬───────────┬───────────┐│編 號│ 0 │ 0 │├────────┼───────────┼───────────┤│罪 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宣 告 刑│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日 │├────────┼───────────┼───────────┤│犯 罪 日 期│100 年12月16日、101 年│101 年9 月26日至101 年││ │1 月13日 │10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2451號│101 年度偵字第30068號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55 號 │102 年度簡字第211 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2 年2 月7 日 │102 年8 月30日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55 號 │102 年度簡字第211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102 年3 月11日 │102 年9 月23日 │└───┴────┴───────────┴───────────┘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