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15號聲 請 人 邱華增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華增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經訊問後,認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2 年
9 月13日起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羈押中,因近來身體常有腹痛、胃痛及呼吸困難情況,且經醫院以X 光檢查,證明聲請人因腹部肝下區引起肺積水,須開刀治療,爰聲請保外就醫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02 年10月30日因有腹痛情狀,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下稱臺北看守所)戒護送亞東紀念醫院診治,研判有腹膜炎徵像,經再送同醫院急診處診治,診斷聲請人有腹痛症狀及腹部肝下區有異物,此有亞東紀念醫院10
2 年10月30日診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各1 紙附卷可稽。惟該日經醫師建議開刀治療,聲請人業已拒絕,且經臺北看守所再於同年11年19日安排所內門診時,聲請人亦自述曾因腫瘤開刀,若再進行手術需與家人討論後決定,此有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及102年11月21日北所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參。另聲請人係偶有腹部疼痛不適情形,臺北看守所除持續觀察外,倘聲請人有所外就醫情形,該所亦將依病況請醫師診療或戒護外醫複診乙節,亦有上開卷附臺北看守所函可憑。是被告既對亞東紀念醫院醫師之診治計畫尚有猶豫,且所稱腹部疼痛情況尚有所內醫師診療,並視病況戒護外醫,即無保外就醫之必要,又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其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佩宜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