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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4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33號

442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季為成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季為成並無為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本案證人所述均為不實,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案被告季為成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 條第2 項以脅迫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自102 年11月4 日起執行前案強盜、搶奪假釋撤銷之殘刑1 年5 月3 日(執行期滿日為104 年4 月6日),業經本院裁定自同日起撤銷羈押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附卷可考,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陳伯厚法 官 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