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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52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21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周政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周政旭因施用毒品遭羈押,家中父母及子女無人關照,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保證與父母保持聯繫,絕不再發生開庭未到之情事云云。

二、查本案被告周政旭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自民國102 年12月27日起執行前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2年12月27日102 年執助丙字第412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在卷可憑,業經本院裁定自同日起撤銷羈押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附卷可考,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