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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8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08號聲 請 人 陳俊瑋

陳淑惠黃正鑫被 告 陳章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陳章炫應將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337 號刑事判決及101 年度簡字第2421號刑事判決如附件所示部分登報,其刊登方式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登報費用由被告陳章炫負擔。

理 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

(69)廳刑一字第046 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陳俊瑋、陳淑惠及黃正鑫聲請登報之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2421號判決、101 年度簡上字第337 號確定判決,被告陳章炫係犯家暴妨害名譽章之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於該案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所稱之被害人兼告訴人,該案亦經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在案,聲請人3 人聲請將該判決書登報,依法自屬有據。

三、又聲請人3 人聲請將該上開刑事判決2 份全文刊登,惟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被告與聲請人3 人間之關係,及聲請人

3 人因被告本件犯罪所受之名譽損害程度,暨前開刑事判決書2 份全文篇幅共長達13頁,以全文刊登顯屬不易,認為僅就該101 年度簡上字第337 號判決之主文及事實部分、101年度簡字第2421判決主文部分(即附件所示)以如附表方式刊登,即足達回復聲請人3 人名譽之效果,聲請人請求將上開2 份判決書全文刊登,本院認核無必要,逾此部分之聲請,爰依法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15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周宛蘭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姝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附件: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421號刑事判決主文:陳章炫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節本:

主 文上訴均駁回。

事 實陳章炫與陳俊瑋為父子關係,陳淑惠為陳章炫之媳婦,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黃正鑫則為陳俊瑋所僱用之員工,陳章炫於民國100 年4 月12日15時45分許,因與陳俊瑋就遷移公司地址需簽立股東同意書一事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新北市○○區○○街○○○ 號7 樓供該樓層人員共用之會議室內,先以「你們壞事作盡,作惡多端」、「沒有人性、沒有理智」、「有病去看醫生」等語辱罵陳俊瑋;復承上開犯意繼續辱罵黃正鑫「為虎作倀」;再接續於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左松靜個人辦公室內,以「淑惠,我們家就是因為妳家破人亡」等語辱罵陳淑惠,足以貶抑陳俊瑋、黃正鑫及陳淑惠3 人之人格評價。

附表:

一、刊登之報紙: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或蘋果日報擇一。

二、刊登日數:壹日。

三、刊登之版面:新北地區。

四、刊登之字體:以黑色普通字體;標題四號字,內文六號字刊登。

裁判案由:聲請登報
裁判日期:201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