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武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武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武煒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2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受刑人徐武煒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