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50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榮泰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0861 號、第108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榮泰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榮泰自民國92年間起,即為捷有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00000000號,原址設在臺北縣樹林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 段○○號,嗣遷址至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 巷○○號1 樓,下稱捷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之友人許仙居、許仙居之妻許李麗華(該2 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法部分,業經本院於98年12月15日以98年度簡字第810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分別為頂格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00000000號,原址設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 號12樓之
1 ,後遷址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下稱頂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明知附表一與附表二所列之各該進銷項金額,均無實際交易之情事,竟與許仙居、許李麗華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小姐」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7 月間起至
93 年4月間止,連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銷售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6,824,602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2紙後,分別交付與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使上開營業人持該等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用以扣抵進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341,237 元;又渠4 人亦明知頂格公司於92年年8 月至93年2 月間,並無實際進貨事實,仍共同基於前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另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合計23,465,041元,並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之扣抵銷項稅額1,173,256 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二)被告於92年間,透過其不知情之堂侄劉英禎掮仲,向捷有公司之原負責人劉智能購買該公司之經營權,而自92 年1月1 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為捷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另黃西島、黃承緒(原名黃繩治)、陳瑞乾於附表三所示之期間,則先後擔任捷有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渠4 人均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且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劉英禎、劉智能、黃西島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6726號、第6727號為不起訴處分;黃承緒、陳瑞乾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則經同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緝字第1890號、第2258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明知附表四、五所列之各該進銷項金額,均無實際交易之情事,亦明知捷有公司於92年1 月1 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並無銷貨之事實,詎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虛偽開立如附表四所示銷售金額合計10,846,534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2紙後,分別交付與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使上開營業人持該等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用以扣抵進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542,325 元。又被告、黃西島、黃承緒明知捷有公司於上開時間亦無進貨事實,竟共同基於前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另向如附表五所示之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共計7,793,224 元,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為389,662 元,皆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嗣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前開交易主體間之進銷項交易與稅捐申報有異常情事,經稽查後始循線發現上情。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虛偽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無非以:(一)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二)證人許李麗華、劉英禎、許仙居、劉智能於偵查中之證述;(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97年3 月2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該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相關附件;(四)北區國稅局97年5 月3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該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捷有公司逃漏稅捐之相關附件等,資為論據。
五、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犯行,辯稱:伊並非頂格公司及捷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伊僅係提供原料給頂格公司,並未幫頂格公司申報營業稅;91年間捷有公司原負責人劉智能透過其胞姐劉英禎,由伊居中介紹轉讓給黃西島,黃西島的資料是伊交待他直接傳真給劉英禎;捷有公司開立或收取的發票伊均未參與,都是由會計小姐用寄的或自己去拿;伊也不認識捷有公司其後的負責人黃承緒、陳瑞乾等語。經查:
(一)頂格公司部分:
1、證人許仙居於98年4 月15日偵查中供稱:先前林榮泰說要與其合夥,後來林榮泰介紹王小姐跟其合夥開頂格公司,王小姐不是林榮泰派來的,王小姐只說要當股東,但沒有出資,亦未簽訂合夥契約書;92年3 月至8 月頂格公司只有1 本發票簿,其開完後就交給劉英禎記帳,後來其等有申請2 本發票簿,其就將其中1 本發票簿給王小姐用,劉英禎派小姐分別向其等及王小姐兩邊收取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6726號卷【下稱偵卷一】第10頁正、反面);於本院審理時進一步結稱:其等是做休閒服的領片,夫妻兩人一起做,其負責接單及處理頂格公司大部份的帳務,沒有另外請會計小姐,記帳則是交給會計師事務所;頂格公司領發票、開立發票、登冊及去報稅的過程,是由會計師送發票過來,再收回去,看要繳多少稅金,其等每個人付給會計師去繳;發票本來只有1 本其在開,王小姐說要一起做生意,她是做布的,其是做領子,所以分兩邊開,王小姐只有布那邊是她開立的,領子這邊的發票就是其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 發票號碼WU00000000號、編號3 、5 、9至14、16所示之發票是其開立的,其餘的發票應該是王小姐開的,先前其說漢信公司其沒有開,是因為起初在做時只有1 本發票簿,王小姐拿來叫其幫她開,所以漢信公司的發票有1 張(即發票號碼WU00000000號)是其開的;林榮泰介紹王小姐來頂格公司後,並沒有參與、干涉頂格公司的相關事務,王小姐會跟其合夥或合資,與林榮泰無關,林榮泰只是介紹王小姐給其等認識而已,頂格公司與王小姐合夥或合資都是其與王小姐的決定,公司的經營及發票開立、收受或報稅,亦與林榮泰無涉,不須告訴或請示林榮泰等情明確(參本院卷二第114 至118 頁),核與證人許李麗華於97年9 月17日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證:其是頂格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係王小姐,是透過林先生(即被告)介紹的,其夫說要跟王小姐再開一間公司;頂格公司的發票除了其夫許仙居外,還有王小姐可以開,許仙居只有開代工的發票,當月的發票是由許仙居保管,過期的發票則交給劉英禎等節大致相符(見97年度他字第3617號卷【下稱他卷一】第166 頁、第199 至200頁;本院卷二第108 頁反面至112 頁反面),堪予採信;再者,頂格公司92年7 月至93年4 月間係由證人劉英禎為其處理營業稅申報事宜,而劉英禎係與許仙居聯繫收取發票,被告僅係引薦頂格公司讓其申辦公司乙節,亦據證人劉英禎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他卷一第168頁、本院卷二第82頁)。足認被告係單純介紹「王小姐」予許仙居、許李麗華,由渠3 人合夥經營頂格公司,許仙居、許李麗華負責衣服領片之業務,並由許仙居開立相關發票,布料方面則由「王小姐」負責相關業務及開立發票,被告並未介入頂格公司之經營或會計事項之處理,灼然甚明。
2、證人許仙居於97年7 月9 日偵查中固陳稱:許李麗華是頂格公司的名義負責人,實際上都是其在處理的,其只有負責衣領部分,其他的其不清楚,是林榮泰的人王小姐在弄,劉英禎是林榮泰的親戚,林榮泰叫其將頂格公司的帳交由劉英禎做,是其提供發票,劉英禎會派小姐來拿;頂格公司之負責人實際上為王小姐云云(見他卷一第167 至16
8 頁);於97年9 月17日檢察官訊問時復供稱:其等後來與林榮泰合作時,頂格公司當期的發票會申請2 本,1 本是交給王小姐開,王小姐是林榮泰僱用的,另1 本是其等自己開代工的部分;並與許李麗華同供稱:其等看發票的筆跡都不是其等開的,那些發票都是林榮泰那邊的人開的云云:於97年10月22日又供稱:92年7 、8 月的發票其開到UU00000000,之後其就將發票交給林榮泰或劉英禎,UZ000000000 就不是其開的,這個字看起來應該是林榮泰的,剩下的發票有時是請林榮泰交給劉英禎,有時是劉英禎派人來拿;頂格公司大部分的帳都是其在處理,其沒有同意林榮泰開頂格公司的發票,但是後來合夥後,其就拿1本發票簿給王小姐,王小姐是林榮泰的人,那些不是其開的發票裡面,有些是林榮泰開的,比如捷有公司的發票,有些是王小姐開的云云(見他卷一第208 至209 頁);證人許李麗華於97年7 月9 日、同年10月22日偵查中亦供稱:其與許仙居係和被告一起合開頂格公司,被告找了1 位王小姐來主持公司,被告林榮泰是其等的合夥人,為了方便才請一個發票給他用,沒有想到他會做不法的事情云云(見他卷一第166 頁、第209 頁)。然關於「王小姐」究係受僱於被告代為處理頂格公司之會計事項,或係經由被告介紹與許仙居合夥經營頂格公司;頂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許仙居或「王小姐」,及許仙居係將頂格公司之空白發票簿交給被告或「王小姐」等節,證人許仙居、許李麗華之供詞顯然前後不一,已難逕採為真,且衡諸證人許李麗華、許仙居分別係頂格公司之名義及實際負責人,依法對頂格公司負有法律上之責任,其等因與如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間之虛偽交易事實,而涉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罪嫌,是其等於偵查之初以被告身分所為之前開供述,難免有兔脫自身罪責之疑慮,而因本件事發後「王小姐」已去向不明,其等遂將「王小姐」之行為歸咎於被告,指稱係與被告合夥經營頂格公司,「王小姐」則為被告派來、受僱於被告,然卻無法具體指出被告係如何取得頂格公司之發票、發票章等節,自難以其等此部分之證言,遽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證人即頂格公司委託之記帳業者劉英禎於97年10月22日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雖證稱:頂格公司的發票有時是林榮泰拿給其申報,有時是其等派小姐去收的等語(見他卷一第211 頁、本院卷二第82頁正、反面),然被告與許仙居係相識多年之朋友,被告基於情誼有時代頂格公司將發票交與證人劉英禎記帳,與常情並無違背,尚難執此逕認被告即係頂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係主辦、經辦會計之人員;此外,亦無事證顯示被告於92年7 月至93年4 月間,與證人許仙居、許李麗華或「王小姐」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及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事實。故被告辯稱其非頂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經手頂格公司之會計事項等語,尚非虛妄,應堪採信。
(二)捷有公司部分:
1、本件捷有公司係於82年7 月29日設立,登記負責人為劉智能,於92年5 月8 日、同年7 月9 日、8 月25日負責人先後變更登記為黃西島、黃承緒、陳瑞乾,並均委由記帳士劉英禎申請變更登記等情,有該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扣繳單位資料、北區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92年7 月25日北府建登字第000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日通知書、委託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92年7 月9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2年9 月10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縣政府92年8 月29日北府建登字第000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日通知書、委託書、臺北縣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申請書、經濟部92年8 月2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房屋稅繳款書、捷有公司章程、董事、股東名單、股東同意書、建物謄本等件附卷足稽(見97年度他字第4015號卷【下稱他卷二】第24至73頁),應足認定屬實。
2、證人劉英禎於98年4 月15日、97年10月22日偵查中及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當初被告告訴伊他想開公司,剛好伊弟弟劉智能說他的公司不想做了,伊為了賺捷有公司的記帳費,所以居中牽線,當時與伊洽談要購買捷有公司並且經營業務的人是林榮泰,負責人是過戶在黃西島名下,伊沒有見過或實際接觸過黃西島,當初稅捐處簽名是他們帶黃西島去的,伊沒有參與,伊不知為何登記負責人為黃西島,伊不曉得他們之間的協議,後來林榮泰傳真黃西島的相關資料,包括身份證影本、股東同意書等給伊,請伊幫捷有公司辦理負責人變更;劉智能將捷有公司頂讓出去後,係由林榮泰跟伊聯繫,請伊幫忙做帳,也是林榮泰將捷有公司的發票交給伊向國稅局申報,伊們每個月按期申報幫公司買發票,時間一到伊們就把發票給公司,公司就會開發票,伊們每兩個月會聯絡捷有公司的黃小姐表示要去收發票,然後伊們事務所的小姐或快遞再去捷有公司收,整個買發票及交發票給負責人的過程中,林榮泰有時會幫忙拿發票去給捷有公司,有時捷有公司的小姐打電話跟伊說她們不在公司,要開發票,請林榮泰來拿,因為當初是林榮泰引薦的,且他是伊先生的叔叔,所以信任林榮泰;之後因為林榮泰沒有給伊辦理變更的費用及記帳費,所以伊沒有幫他處理黃承緒、陳瑞乾的變更登記云云(見偵卷一第9 頁反面、他卷一第211 至212 頁、本院卷二第78頁反面至81頁反面);證人劉智能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捷有公司係其於82年間成立之公司,嗣於91、92年間,透過其姐劉英禎介紹頂讓予林榮泰,相關事宜皆由劉英禎接洽代辦,其並未親自處理,不清楚捷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為何人等語(見他卷一第212 頁、他卷二第176至177 頁、本院卷二第84頁)。然查,關於捷有公司在證人劉智能結束經營後係由何人接手乙節,證人劉英禎先證稱係被告,經本院依職權訊問後,其又改稱:林榮泰來找伊說他們有朋友需要一個公司,伊記不清楚,好像就是他說要一個公司;當初林榮泰來找伊時,說捷有公司已經有朋友想接,伊向林榮泰表示捷有公司是劉智能的,但是劉智能不想做了,想換別的跑道,看有沒有人可以接手捷有公司,林榮泰回稱可以找到人接手等語(參本院卷二第79頁反面),故究係被告本人或其友人欲接手捷有公司,已非無疑;再者,證人劉英禎於97年10月22日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雖均陳稱捷有公司後續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黃承緒、陳瑞乾等事宜,因並非由其處理,故其不清楚云云,惟其於98年4 月15日偵查中供稱:92年7 月9 日、同年8 月25日捷有公司之負責人先後變更登記為黃承緒、陳瑞乾此事係由伊承辦,該2 人的證件都是黃西島傳真給伊的,伊沒跟林榮泰聯絡等語(見偵卷一第9 頁反面),且依卷附捷有公司之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委託書,確係由證人劉英禎受託代為辦理上開負責人變更登記事項(見他卷二第26頁、第31頁、第57頁、第61頁),是證人劉英禎此部分之證詞即有瑕疵可指。又黃西島若僅係捷有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始為捷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何以關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相關證件資料係由黃西島單獨傳真予證人劉英禎,而未見被告參與之角色?且若證人劉英禎認為被告係捷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則就變更公司負責人此一重要事項,何以竟未與被告聯絡向其確認?即逕依其認定之人頭黃西島所為指示辦理變更事宜?此顯與常情有違,故被告辯稱其係居中介紹將捷有公司轉讓予黃西島經營等語,應足採信。再就如何取得捷有公司之發票據以向國稅局申報乙節,證人劉英禎之證詞即有「被告拿給伊」、「伊們每兩個月會聯絡捷有公司的黃小姐表示要去收發票,然後伊們事務所的小姐或快遞再去捷有公司收」、「伊會打電話給捷有公司的會計小姐告知要申報發票了,他們就會請小姐寄發票過來,伊找不到捷有公司的會計人員時,會找林榮泰,因為是他介紹的」、「捷有公司的進項跟銷項的發票,有時是他們用寄的,伊不確定他們有無親自拿過來,那時伊們小姐整個收過來在做」之別(見偵卷一第9 頁、本院卷二第80至81頁反面),參照上開證言內容,捷有公司既僱有會計小姐,證人劉英禎如有相關帳務問題,直接與會計小姐聯絡,再由會計小姐寄送發票,或由其事務所之職員或快遞人員前往捷有公司收取發票,應較符合常情,殊無越過會計小姐逕向公司負責人索取發票報稅之理,故證人劉英禎證稱係由被告交付捷有公司之發票供其報稅云云,即難遽以採信;又證人劉英禎之夫與被告係叔姪關係,而捷有公司之負責人黃西島則為被告之友人,兼以一開始係被告出面與證人劉英禎洽談捷有公司之轉讓事宜,被告乃代捷有公司委託劉英禎處理該公司之記帳事務,並於其後數次受捷有公司或劉英禎之託,將空白發票簿交付捷有公司,並未悖於常情,亦難據此認定被告係捷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計之人員,或與該等人員間,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犯行,自難逕以上開罪刑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劉凱寧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姍錞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附表一:頂格公司偽開不實發票與幫助逃漏營業稅額明細表┌─┬─────┬────┬─────┬─────────────────┐│ │ │ │ │ 用以申報抵扣營業稅額明細 ││編│營 業 人 │開立發票│ 發票號碼 ├────────┬────────┤│號│名 稱 │時間 │ │發票銷售額(元)│營業稅稅額(元)│├─┼─────┼────┼─────┼────────┼────────┤│ │漢信企業有│92年8 月│UU00000000│ 334,066 │ 16,704 ││1 │限公司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 │├─┼─────┼────┼─────┼────────┼────────┤│ │禹皇企業有│92年12月│WU00000000│ 3,225,693 │ 161,285 ││2 │限公司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 │├─┼─────┼────┼─────┼────────┼────────┤│ │宗杰實業股│92年12月│WU00000000│ 356,612 │ 17,831 ││3 │份有限公司├────┼─────┤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 │├─┼─────┼────┼─────┼────────┼────────┤│ │捷揚服飾實│92年10月│VU00000000│ 3,135,092 │ 156,754 ││4 │業有限公司├────┼─────┤ │ ││ │ │92年10月│VU00000000│ │ ││ │ ├────┼─────┤ │ ││ │ │92年10月│VU00000000│ │ ││ │ ├────┼─────┤ │ ││ │ │92年10月│VU00000000│ │ │├─┼─────┼────┼─────┼────────┼────────┤│ │巨金針織有│92年7 月│UU00000000│ 873,500 │ 43,675 ││5 │限公司 ├────┼─────┤ │ ││ │ │92年9 月│VU00000000│ │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 ││ │ ├────┼─────┤ │ ││ │ │93年1 月│XU00000000│ │ ││ │ ├────┼─────┤ │ ││ │ │93年3 月│YU00000000│ │ │├─┼─────┼────┼─────┼────────┼────────┤│ │捷有實業有│92年8 月│UU00000000│ 6,042,763 │ 302,139 ││6 │限公司 ├────┼─────┤ │ ││ │ │92年8 月│UU00000000│ │ ││ │ ├────┼─────┤ │ ││ │ │92年8 月│UU00000000│ │ ││ │ ├────┼─────┤ │ ││ │ │92年8 月│UU00000000│ │ ││ │ ├────┼─────┤ │ ││ │ │92年8 月│UU00000000│ │ ││ │ ├────┼─────┤ │ ││ │ │92年8 月│UU00000000│ │ ││ │ ├────┼─────┤ │ ││ │ │92年8 月│UU00000000│ │ ││ │ ├────┼─────┤ │ ││ │ │92年8 月│UU00000000│ │ ││ │ ├────┼─────┤ │ ││ │ │92年8 月│UU00000000│ │ │├─┼─────┼────┼─────┼────────┼────────┤│ │向億製衣股│92年9 月│VU00000000│ 4,646,288 │ 232,315 ││7 │份有限公司├────┼─────┤ │ ││ │ │92年9 月│VU00000000│ │ ││ │ ├────┼─────┤ │ ││ │ │92年10月│VU00000000│ │ ││ │ ├────┼─────┤ │ ││ │ │93 年2月│XU00000000│ │ ││ │ ├────┼─────┤ │ ││ │ │93 年2月│XU00000000│ │ ││ │ ├────┼─────┤ │ ││ │ │93 年2月│XU00000000│ │ │├─┼─────┼────┼─────┼────────┼────────┤│ │衣堡有限公│92年11月│WU00000000│ 5,582,852 │ 279,146 ││8 │司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 ││ │ ├────┼─────┤ │ ││ │ │93年2月 │XU00000000│ │ ││ │ ├────┼─────┤ │ ││ │ │93年2月 │XU00000000│ │ ││ │ ├────┼─────┤ │ ││ │ │93年2月 │XU00000000│ │ ││ │ ├────┼─────┤ │ ││ │ │93年2月 │XU00000000│ │ ││ │ ├────┼─────┤ │ ││ │ │93年2月 │XU00000000│ │ ││ │ ├────┼─────┤ │ ││ │ │93年2月 │YU00000000│ │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 │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 │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 │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 │├─┼─────┼────┼─────┼────────┼────────┤│ 9│儒鴻企業股│92年7月 │UU00000000│ 24,426 │ 1,221 ││ │份有限公司│ │ │ │ │├─┼─────┼────┼─────┼────────┼────────┤│10│宜慶企業股│93年4月 │YU00000000│ 288,750 │ 14,438 ││ │份有限公司├────┼─────┤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 │├─┼─────┼────┼─────┼────────┼────────┤│11│凱力普實業│92年12月│WU00000000│ 86,715 │ 4,336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12│炘宣企業有│92年8 月│UU00000000│ 92,918 │ 4,646 ││ │限公司 ├────┼─────┤ │ ││ │ │92年8 月│UU00000000│ │ ││ │ ├────┼─────┤ │ ││ │ │92年10月│VU00000000│ │ │├─┼─────┼────┼─────┼────────┼────────┤│13│承宗貿易有│92年12月│WU00000000│ 65,178 │ 3,259 ││ │限公司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 │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 │├─┼─────┼────┼─────┼────────┼────────┤│14│忠信紗布行│93年1 月│XU00000000│ 900,750 │ 45,038 ││ │ ├────┼─────┤ │ ││ │ │93年2月 │XU00000000│ │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 │ │├─┼─────┼────┼─────┼────────┼────────┤│15│恆成興業有│93年2月 │XU00000000│ 997,919 │ 49,896 ││ │限公司 │ │ │ │ │├─┼─────┼────┼─────┼────────┼────────┤│16│富榮針織社│92年12月│WU00000000│ 171,080 │ 8,554 │├─┼─────┼────┼─────┼────────┼────────┤│合│ │ │ │26,824,602 │ 1,341,237 ││計│ │ │ │ │ │└─┴─────┴────┴─────┴────────┴────────┘附表二:頂格公司取得不實之進項憑證明細表┌────────┬──────┬────────────────────┐│ │ │ 頂格公司不實進項憑證明細 ││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時間├──┬────────┬────────┤│ │ │張數│發票銷售額(元)│營業稅稅額(元)│├────────┼──────┼──┼────────┼────────┤│漢信企業有限公司│92年10月、12│18 │ 7,175,467 │ 358,776 ││ │月;93年1月 │ │ │ │├────────┼──────┼──┼────────┼────────┤│禹皇企業有限公司│93年2月 │ 1 │ 762,642 │ 38,132 │├────────┼──────┼──┼────────┼────────┤│群耕工業有限公司│92年10月 │ 1 │ 558,000 │ 27,900 │├────────┼──────┼──┼────────┼────────┤│常復科技有限公司│92年8月 │ 9 │ 6,614,208 │ 330,711 │├────────┼──────┼──┼────────┼────────┤│捷揚服飾實業有限│92年12月、93│ 8 │ 8,354,724 │ 417,737 ││公司 │年1月 │ │ │ │├────────┼──────┼──┼────────┼────────┤│合 計 │ │37 │ 23,465,041 │ 1,173,256 │└────────┴──────┴──┴────────┴────────┘附 表三:捷有公司自92年1 月1 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之負責
人、代理記帳業者一覽表┌────────────────┬─────┬─────┬──────┐│ 時 間 │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代理記帳業者│├────────────────┼─────┼─────┼──────┤│自92年1月1日起至92年5月7日止 │劉智能 │林榮泰 │劉英楨 │├────────────────┼─────┼─────┼──────┤│自92年5月8日起至92年7月8日止 │黃西島 │林榮泰 │劉英楨 │├────────────────┼─────┼─────┼──────┤│自92年7月9日起至92年8月24日止 │黃承緒 │林榮泰 │劉英楨 │├────────────────┼─────┼─────┼──────┤│自92年8月25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 │陳瑞乾 │林榮泰 │劉英楨 │└────────────────┴─────┴─────┴──────┘附表四:捷有公司偽開不實發票與幫助逃漏營業稅額明細表┌─────┬─────┬────────────────────┐│ 營 業 人 │開立發票時│用以申報抵扣營業稅額明細 ││ 名 稱 │間 ├──┬────────┬────────┤│ │ │張數│發票銷售額(元)│營業稅稅額(元)│├─────┼─────┼──┼────────┼────────┤│富洋有限公│92年8月 │ 4 │ 905,900 │ 45,294 ││司 │ │ │ │ │├─────┼─────┼──┼────────┼────────┤│捷揚服飾實│92年4月 │ 2 │ 828,645 │ 41,432 ││業有限公司│ │ │ │ │├─────┼─────┼──┼────────┼────────┤│煒東有限公│92年7月 │ 1 │ 661,640 │ 33,082 ││司 │ │ │ │ │├─────┼─────┼──┼────────┼────────┤│漢信企業有│92年5月 │ 1 │ 1,095,600 │ 54,780 ││限公司 │ │ │ │ │├─────┼─────┼──┼────────┼────────┤│建和實業有│92年7、8月│ 4 │ 536,326 │ 26,816 ││限公司 │ │ │ │ │├─────┼─────┼──┼────────┼────────┤│禹皇企業有│92年1、2月│ 4 │ 2,818,400 │ 140,920 ││限公司 │ │ │ │ │├─────┼─────┼──┼────────┼────────┤│文逢實業有│92年9 月 │ 3 │ 1,917,500 │ 95,875 ││限公司 │ │ │ │ │├─────┼─────┼──┼────────┼────────┤│群耕工業有│92年9月 │ 3 │ 2,082,523 │ 104,126 ││限公司 │ │ │ │ │├─────┼─────┼──┼────────┼────────┤│合 計│ │22 │10,846,534 │ 542,325 │└─────┴─────┴──┴────────┴────────┘附表五:捷有公司取得不實之進項憑證明細表┌──────────┬────┬────────────────────┐│ │開立發票│ 捷有公司不實進項憑證明細 ││ 營業人名稱 │時間 ├──┬────────┬────────┤│ │ │張數│發票銷售額(元)│營業稅稅額(元)│├──────────┼────┼──┼────────┼────────┤│頂格有限公司 │92年8 月│ 9 │ 6,042,763 │ 302,139 ││ │、10月 │ │ │ │├──────────┼────┼──┼────────┼────────┤│捷揚服飾實業有限公司│92年8月 │ 4 │ 899,150 │ 44,957 │├──────────┼────┼──┼────────┼────────┤│群耕工業有限公司 │92年4月 │ 3 │ 851,311 │ 42,566 │├──────────┼────┼──┼────────┼────────┤│合 計 │ │16 │ 7,793,224 │ 389,6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