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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柏奎

林正雄吳木興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檢察官指稱被告違法在山坡地開挖整地、從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是否致生水土流失,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正忠法 官 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婷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