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馮琪晏被 告 吳育芬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許榮棋上列被告因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度易更二字第2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請求被告吳育芬給付原告馮琪晏名譽損失新臺幣(下
同)220 萬元、訴訟交通費3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總計300 萬元,另將在網路上謾罵、妨害名譽之網站撤銷,並於網路、中時、聯合、自由、蘋果四大報系刊登道歉啟事及判決主文3 次,以恢復原告之信譽及名譽;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略稱:被告前於民國98年10月12日至19日在網路上對原
告公然侮辱,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391 號判決後,仍不知悔改檢討自己行徑,又於98年11月25日至28日間、99年11月2 日至22日間,在「DJ財經知識庫」及「台灣之聲」網站討論區上張貼原告之照片及以「鱉三」、「雜碎」、「瘋狗」、「齷齪的垃圾人」、「肥婆」、「忝不知恥的肥婆」、「肥婆馮琪晏」、「牠」、「馮琪晏(肥婆)」、「幫肥婆正名為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智障兒」、「龜孫子」、「不要臉」等字眼對原告公然侮辱、妨害名譽,還侮辱到原告父母親身上,並在網路上威脅要到原告男友姚崇文(現關係為夫妻)住家附近散播不實之誹謗、公然侮辱、妨害名譽之文宣,復於住家附近發現被告和許榮棋出沒,跟蹤原告及姚崇文到姚崇文住家,被告不僅在網路公然侮辱、妨害名譽,嚴重損害原告之聲譽、人格、精神、工作之外,如此跟監出沒的行徑更讓原告及姚崇文生活上感到不安,嚴重造成生活上沈重之壓力,更害怕是否會影響到小孩之安全,本案(被告所涉公然侮辱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爰依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二、被告方面:㈠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㈡陳述略稱:原告於99年9 月間提出告訴,附民請求是102 年
元月初,已超過知悉2 年時效,請依民法第197 條第1 項規定駁回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育芬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就關於原告馮琪晏部分(即檢察官起訴主張原告馮琪晏為被害人部分),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更二字第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或敘明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翁偉玲法 官 陳海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