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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附民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 告 陳金標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翁林瑋律師被 告 陳文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遭自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2 年9 月17日以101 年度自字第37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陳佳君法 官 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3-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