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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附民字第 8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000年度附民字第870號原 告 周瑞華被 告 張馨尹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緝字第103 號詐欺案件(原案號:88年度易字第20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案號:88年度附民字第4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馨尹於民國88年3 月間向原告佯稱其

欲競選板橋市87年第8 屆市民代表急需競選經費,並允諾當選後發包工程由原告承作,同時交付面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200 萬元及200 萬元之本票三紙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1紙作為擔保以取信原告,致原告誤信為真,遂於同年3 月間及9 月間陸續借款3 次,共500 萬元與被告,嗣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後提示付款,詎竟全遭退票,原告再持上開3 紙本票向被告請求返還款項時,始發現被告早已逃逸無蹤,原告方知受騙,而被告上開詐欺行為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周瑞華告訴被告張馨尹詐欺之案件,因追訴權時效消滅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緝字第103 號刑事判決免訴在案,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支票號碼 │金額 │ 發票日 │├──┼────────┼────────┼─────┼─────┼──────┤│ 1 │松陵實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BB0000000 │60萬元 │87年10月2日 ││ │ │三重分行 │ │ │ ││ │ │ │ │ │ │├──┼────────┼────────┼─────┼─────┼──────┤│ 2 │松陵實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BB0000000 │70萬元 │87年10月2日 ││ │ │三重分行 │ │ │ │├──┼────────┼────────┼─────┼─────┼──────┤│ 3 │松陵實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BB0000000 │70萬元 │87年10月2日 ││ │ │三重分行 │ │ │ │├──┼────────┼────────┼─────┼─────┼──────┤│4 │登風國際實業有限│大眾商業銀行板橋│0000000 │70萬元 │87年9月29日 ││ │公司 │分行 │ │ │ │├──┼────────┼────────┼─────┼─────┼──────┤│5 │登風國際實業有限│大眾商業銀行板橋│0000000 │30萬元 │87年9月29日 ││ │公司 │分行 │ │ │ │├──┼────────┼────────┼─────┼─────┼──────┤│6 │登風國際實業有限│大眾商業銀行板橋│0000000 │184,000元 │87年10月14日││ │公司 │分行 │ │ │ │├──┼────────┼────────┼─────┼─────┼──────┤│7 │登風國際實業有限│大眾商業銀行板橋│0000000 │184,000元 │87年10月14日││ │公司 │分行 │ │ │ │├──┼────────┼────────┼─────┼─────┼──────┤│8 │登風國際實業有限│大眾商業銀行板橋│0000000 │184,000元 │87年10月14日││ │公司 │分行 │ │ │ │├──┼────────┼────────┼─────┼─────┼──────┤│9 │孫淑英 │三峽鎮農會 │0000000 │70萬元 │87年10月2日 ││ │ │ │ │ │ │├──┼────────┼────────┼─────┼─────┼──────┤│10 │孫淑英 │三峽鎮農會 │0000000 │60萬元 │87年10月2日 ││ │ │ │ │ │ │├──┼────────┼────────┼─────┼─────┼──────┤│11 │孫淑英 │三峽鎮農會 │0000000 │70萬元 │87年10月2日 ││ │ │ │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