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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4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44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英輝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續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呂英輝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0行所載「tt9988.net

」,應予更正為「ts9988.net」;同欄一、第11行所載「vj6281」、「avm6288 」,應予更正為「avm6288 」、「a888

8 」;同欄一、第14行所載「tt8888.net」,應予更正為「ts8888.net」;同欄一、第15行所載「aaa88 」,應予更正為「aaa888」;同欄一、第16行所載「接續」,應予刪除。

㈡同欄一、第24行所載「下午2 時30」,應予更正為「上午7

時45分許」;同欄一、第26行所載「等物品」,應予更正為「等物品,並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0 號拘獲呂英輝」。

㈢同欄二部分,應增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為證據;同欄二、第2行所載「及陳信霖」,應予刪除。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

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而本案「TS運動網」係可供不特定人進入與莊家對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呂英輝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自民國101 年7 月間某日起至102 年5 月間上午7 時45分許為警查獲止,反覆使用電腦連上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論以包括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接續犯等語,容有誤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兼衡被告本件賭博之期間、金額及次數;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扣案之電腦主機1 臺、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一節

,業據另案被告古家豪陳稱明確(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1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至記帳本1 本及記帳紙11張,為另案被告古家豪所有之物,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一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

3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智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續字第58號被 告 呂英輝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之

2居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0

號送達地:新北市○○區○○街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呂英輝(涉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87年間,因常業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450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1年1月14日入監執行,而於91年2月4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1年7月之某日起至102年5月止,自古欽貴(涉嫌賭博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處取得俗稱球板之地下投注賭博網站「TS運動網」網址「http:

//tt9999.net」、帳號「vj6281」號及密碼「a8888」號;自陳信霖(涉嫌賭博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處取得地下投注賭博網站「TS運動網」網址「http://tt9988.net」、帳號「vj6281」號、子帳號「9avm518」及密碼「avm6288」號、子密碼「a8888」號;及自丘智中(涉嫌賭博部分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處取得地下投注賭博網站「TS運動網」網址「http://tt8888.net」、「Ts1688」、帳號「eu619」、「ej638」「fs660」號及密碼「aaa88」號及「a888」號,在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即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接續在當時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0號之居處,以利用電腦設備連接上開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運動賭博網站,輸入上揭帳號及密碼藉以登錄簽賭;其賭博方式係以美國職業棒球及奧運籃球賽事結果為賭博標的,簽賭金每注新臺幣(下同)100元至2萬元不等,由呂英輝就比賽隊伍之輸贏、讓分結果下注,與上揭賭博網站之經營人即提供上揭網址、帳號及密碼之上游對賭,再以上揭賭博網站所定之賠率計算賭金而結算。嗣於102年4月2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前往上揭居處執行搜索,始查悉上情,並在上揭地點扣得電腦主機1臺、記帳本及記帳紙等物品。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英輝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古欽貴、丘智中及陳信霖到庭結證情節相符,並有本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勘驗被告呂英輝使用之電腦後所製作之勘驗筆錄1份暨扣案物記帳本、記帳紙,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呂英輝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嫌。又被告先後所為多次賭博犯行,均係犯意單一,時間密接,侵害同一法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接續犯,請均論以一罪。請審酌被告有常業賭博前科,此有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猶不知悔改,多次於公眾得登入之運動賭博網站聚賭,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建請從重量刑,以昭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唐仲慶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