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89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英輝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5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呂英輝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空間進行彼此相應之法律上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以達成其傳輸功能,性質上已非純屬思想概念上之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本案聲請所指之運動網站係可供不特定人進入與莊家對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已無疑。是核被告呂英輝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在民國(下同)102 年12月31日多次反覆使用電腦連線進入如上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本質上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法律行為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對於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有所助長,並有危害於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要非可取,兼衡被告素行、本件賭博期間、金額及次數,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專科肄業之教育文化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斟酌檢察官之求刑基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普通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5588號被 告 呂英輝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14樓之2居新北市○○區○○街○號2樓F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英輝於民國87年間,因常業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4509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1年1月14日入監執行,而於91年2 月4 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101 年7 月至102 年5 月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偵續字第5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尚未判決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2 年12月31日9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2 樓「熱網潮網咖」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至某賭博網站之聊天室,自該處取得俗稱球板之地下投注賭博網站「冠王運動網」網址「http://fb88 88.net 」、帳號「b0000000」號及密碼「a0000 」號,以及「YES365運動網」網址「http://www.vc998.com 」、帳號「g0000000」號及密碼「a0000 」號,在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即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於同日10時12分至14分許,利用電腦設備連接至上開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運動賭博網站,輸入上揭帳號及密碼藉以登錄簽賭;其賭博方式係以美國職業籃球NBA 賽事結果為賭博標的,簽賭金每注新臺幣5000元至3 萬元不等,由呂英輝就比賽隊伍之輸贏、讓分結果下注,與上揭賭博網站之經營人即提供上揭網址、帳號及密碼之上游對賭,再以上揭賭博網站所定之賠率計算賭金而結算。嗣於102 年12月31日10時30分許,為警於上址當場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英輝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現場照片19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呂英輝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嫌。又被告於102 年12月31日10時12分至14分許之多次賭博犯行,均係犯意單一,時間密接,侵害同一法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接續犯,請均論以一罪。請審酌被告有多次賭博前科,此有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猶不知悔改,仍於公眾得登入之運動賭博網站聚賭,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建請從重量刑,以昭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唐仲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