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06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楓凱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2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周楓凱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常備兵退伍後為後備役者,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兵役法第27條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2 款、第15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後備軍人應有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之義務,且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是後備軍人於住居所遷移時,自應依上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報,以符後備軍人管理之旨。查被告戶籍設如聲請所指之址,而被告並未實際住居於此處所,故本案教育召集令雖曾向上址送達,惟因實際上並非住居在此處所,應認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且係因被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申報所致,是核被告周楓凱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
3 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科刑。本院爰審酌被告無故未依規定申報住所遷移,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行為有其可議之處,惟因僅係單純違反行政刑罰法規,主觀上其惡性尚非重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 3 款之罪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 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 5 條或第 6 條科刑。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283號被 告 周楓凱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送達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楓凱係後備軍人,為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博愛甲字第933018號教育召集令編號68號之應召員,明知如居住處遷移,應依規定申報更正,以免國軍相關召集勤務通知無從送達,然其未實際居住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戶籍地,竟意圖避免召集,未依規定遷出戶籍地或申報現居地,致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所核發,指定其應於民國102年6月20日上午8時起至9時止,前往苗栗縣頭份鎮斗煥199-1號斗煥坪營區報到之前揭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周楓凱固不否認未去參加教育召集,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兵役之犯行,辯稱:其未居住於戶籍地,並長期在泰國工作,家人都在國外云云。然被告上開犯行有教育召集令、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現場無法送達照片2張附卷可稽。被告於上開召集令交付送達期間,長達半年以上實際居住於國內,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周楓凱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請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朱 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