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14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樹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5778 、160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 至
3 行有關前科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乙○○前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民國98年8 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㈤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㈥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上開㈡至㈥所示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007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101 年4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乙○○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仍前往告訴人甲○○之經常出入場所,致使告訴人身心承受無端壓力,更藐視保護令代表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作用,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江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進煌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5778號
第16073號被 告 乙○○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路○○○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9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因不堪長期家庭暴力,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並由該法院於102年9月13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以102年度家護字第1061號裁定核發通常保護令,內容為乙○○不得對甲○○及其女陳杏嫚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不得對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以及乙○○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甲○○之工作場所(新北市○○區○○街○號1樓)、甲○○經常出入之場所(新北市○○區○○街○○○號6樓)、陳杏嫚就讀之高中(新北市○○區○○路○號)等情,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為下列違反保護令之行為:㈠於103年5月28日20時許,前往甲○○經常出入之新北市○○區○○街○○○號6樓,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因甲○○報警處理,而為警當場查獲。㈡另於103年6月1日17時許,前往甲○○經常出入之新北市○○區○○街○○○號6樓,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因甲○○報警處理,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護字第106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1份;㈣查獲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所犯上開二次違反保護令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家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