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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侵訴字第 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16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成選任辯護人 蔣美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

332 條第2 項第2 款強盜強制性交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前有遭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01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自104 年7 月22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7 月22日104 年執火字第9721號之1 執行指揮書1 件在卷可憑。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揭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詹蕙嘉法 官 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婷瑩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日期: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