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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交附民字第 1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7號原 告 李國華特別代理人 李昱辰 同上被 告 王永興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42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則其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以判決駁回,茲因原告聲請將上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交附民卷第24頁反面),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秉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