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王呂阿美
王曉音王 力王星云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被 告 鄧有能上列被告鄧有能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誌洋法 官 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貞音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