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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審易字第 8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88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妍如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6003 號、第30401 號),本院就被告被訴妨害家庭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明知李明佳(其所涉妨害家庭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有配偶之人,詎其竟仍基於相姦之犯意,先後㈠於民國100 年5 月2 日回溯第181 日起至第302 日止之某日某時,在其新北市○○區○○街○○號

7 樓之住所內,與李明佳為性行為1 次;㈡於101 年12月某日某時許,在上址住所內,再與李明佳為性行為1 次;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被告被訴恐嚇罪危害安全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李明佳之配偶甲○○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妨害家庭告訴,有刑事陳報狀1 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筱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14-06-27